淺談法官說理的角度
作者:韓國華 發布時間:2012-12-18 瀏覽次數:464
在庭審過程中,筆者認為,除了要求法官應具備較強的法律業務知識外,選好說理的角度也很重要。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法官說理應該公正
公正,是法官在執法過程中的追求,也是我們進行審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所以,法官在說理時,首先應該從公正的角度出發,客觀地對雙方的是非曲直作出評判。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都會有一番自己的理由,而且這些理由表面上聽起來都有幾分道理。對此,我們應該認真分析,依據法律,對他們的正確觀點要分別予以肯定,對錯誤的或不妥當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指出或批評。這樣,才能讓雙方當事人心理平衡,從而感到法官是站在公正立場上的。如在一起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中,被告某醫療器械供應站拖欠原告某機電工貿公司電子消毒器貨款7萬余元。此案雖然被告明顯要敗訴,但審判人員針對原告在庭審中提出:“被告未按約定時間付款,是詐騙行為”這一不恰當說法,說理時注意到了在認定被告應負償還貨款責任的同時,指出原告這一說法的錯誤,因為被告確實是因為組織銷售不力造成了商品積壓而暫無款支付,并無欺詐之意,其所購原告的電子消毒器仍全部積壓倉庫。結果此案完滿調解結案,被告認為自己雖然輸了官司,但法官在法庭上講話公正,讓人輸得心服口服。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的一些審判人員往往容易因一方當事人或律師的訴訟能力較強,對其主張及說理缺乏公正、客觀的分析而照搬其語言,實際上全面肯定了這一方當事人的全部主張及理由。這樣勢必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滿而形成對立情緒,不僅給案件的調處帶來困難,而且即使案件處理結果正確,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當事人雙方的主張和說理,他們的出發點首先是從自己一方的利益出發,而且他們之間的訴訟能力也是有差別的,所以,作為法官,首先就必須從公正的角度出發,對當事人的主張及說理,客觀全面地作出評價,以體現法庭的公正。
法官說理應全面
法庭是法律的殿堂。所以,法官在庭審說理時應該對當事人所有的舉證、質證、辯論作出評價。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哪些主張應該支持;哪些理由能夠成立等等。通過法官的說理評價,既使當事人看到法律對自己言行作出的評價,使自己受到生動的法律教育,同時也能有效地提高庭審質量。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律師常常比較注意抓住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多作闡述說理,而對自己不利的方面往往盡量回避不談或輕描淡寫一帶而過。對此,我們的一些法官說理時容易受其影響而不夠全面,使當事人在某些問題上仍然分不清是非,達不到最佳效果。對當事人雙方的說理要作出全面的評價,特別應該注意的是,有些問題當事人雙方可能無爭議,但我們仍要從法律的角度作出分析、認定。例如:某供銷社與某物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問題都回避不談,而在利息方面被告要求原告作適當讓步,雙方討價還價,對此,我們沒有受其影響,而是首先認定此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其利息應依法沒收,并同時宣讀了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保證了該案的合法處理。
當然要做到全面說理并非易事,但這應該是我們努力的目標,我們應該注意從整體的角度出發看整個案件,盡量把道理說得全面,不留漏洞,以取得更好的庭審效果。
法官說理應該是一種評價
審判方式改革后,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了充分的調動,他們通過行使訴訟權利,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已經從大量的調查取證等繁瑣的工作中解脫出來,轉移到對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活動的引導、分析、判斷、認定上。所以,在說理方面,法官也應轉變觀念,不要搶在當事人之前擺出自己的觀點,而要在當事人充分說理的基礎上,再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通過評價雙方當事人說理情況的方式來闡明法庭對當事人主張是否采納的意見和觀點。這不僅是公正執法的需要,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在心理上可能造成的誤解。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說理能力是有差別的。這時,我們少數審判人員往往容易受其影響在說理時被能力較強的一方當事人所控制,對其說理全盤肯定;或是不知不覺地站在了能力較弱的一方,與對方當事人形成實際對抗狀態。造成這些狀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沒有從評價的角度出發,站到高于當事人的地位上來進行說理,自己作為法官、主持庭審的意識淡薄。
對當事人的說理進行評價,實際上就要求法官全面、客觀、公正地對當事人的說理作出認真的分析、評判,對一方當事人較強的說理,要特別注意認真分析,對照事實,對照法律作出正確的評價;而對能力較弱的一方,則要重點做好引導工作,讓當事人自己來講明觀點和理由,然后對其作出評判。這樣才擺正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正確位置,讓當事人感到法庭的公正,感受法官主持庭審的地位。
法官說明應該依法
法庭是講法律的地方,法官的說理理所當然應該依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素質參差不齊,千差萬別,所以我們往往要針對實際狀態而有所區別,或深入淺出,通俗一點,或講究邏輯,嚴謹一些等等,但是無論怎樣,我們都必須首先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講出的話應該要有法律依據。這一點,與律師說理同樣也是有區別的,律師說理雖然也講究依據,但同時也可以從倫理、道德等方面來進行,而且律師往往還重視運用法律理論來進行分析、闡述;法官的說理當然有時也離不開倫理、道理的運用,但重點卻應放在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上。
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款或司法解釋來進行說理是最具有說服力的。比如對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一些農村的當事人任憑你如何用法律理論,用倫理道理來解釋未領結婚證就是非法同居,就必須解除等等,他們都是不易接受的。而一旦你拿出具體的法律規定及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宣讀給他們聽,或讓他們自己讀一讀,再結合案情進行對照說理,這樣當事人就容易接受得多。所以法官依法說理,最能讓當事人感到法庭是講法律的地方,從而自覺用法律來對照自己的行為,規范自己的言行,切實受到法律教育。
要做到依法說理不僅要求我們法官具備較高的法律理論素質,同時也要求我們法官必須熟悉有關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等具體規定,所以,我們要在平時加強學習,特別是注意加強對新頒布法律、法規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學習。在庭審中,特別是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要注意用具體的條文來說理以給當事人在法律上明確的答復。這樣,當事人雙方才能明白自己贏在哪些方面、輸在哪些地方,真正使當事人贏得踏踏實實,輸得明明白白,使旁聽人員聽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