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拍賣騙局,守護銀發人群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6-05 瀏覽次數:2425
案情介紹
2020年7月24日,古稀老人何某在拍賣公司業務員巧舌如簧的宣傳下,拿出了兩件藏品玉璽交付給該公司拍賣,該拍賣公司出具委托拍賣合同(清單),載明了藏品名稱、價值、完好程度等相關信息。但交付后,何某卻再也等不到藏品的拍賣信息,向拍賣公司索要藏品也無果。何某訴至法院,要求拍賣公司返還兩件藏品,如不能返還上述兩件藏品的,則按照清單所載明保留價70萬元進行賠償。
后經審理調查發現,該拍賣公司系張某和劉某成立于2017年,兩人在明知該公司無拍賣資質的情況下,仍招收業務員,傳授“話術”,由業務員根據公司提供的號碼,打電話對客戶進行宣傳,隨意為客戶鑒定藏品,估出虛高的價格,向客戶作出幫助拍賣且拍賣成功率高的承諾,誘騙客戶委托該公司拍賣藏品,借此收取服務費、手續費等費用。而接觸網絡較少,對于一些騙局缺少辨別能力,維權意識薄弱的老人則是他們的重點針對目標。至案件審理階段,劉某等人已被公安部門逮捕,表示愿意積極退賠,爭取寬大處理。
法院裁判
一、拍賣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何某交付簽訂日期為2020年7月24日、合同編號為2020724001《委托拍賣合同(清單)》所列明的兩件保留價為各35萬元的拍品兩件;二、若拍賣公司無法向何某返還上述第一項之任一拍品,則拍賣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項確定之相應物品保留價向何某支付賠償金。
裁判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何某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現何某主張拍賣公司返還上述兩件藏品,拍賣公司亦同意返還,視為雙方一致解除案涉拍賣合同,故對于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九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何某另主張如拍賣公司不能返還上述兩件藏品的,則按照清單所載明保留價70萬元進行賠償,拍賣公司亦同意在不能返還的情況下進行賠償,故對于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評析
本案案情較為簡單,且拍賣公司相關人員也已經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刑事詐騙案件的衍生訴訟,且存在多起類似案件,案涉當事人均為老年人,如本案原告何某年逾古稀。虛估拍賣價格以騙取高額手續費的騙局在網絡上已經屢見不鮮,但由于老年人接觸網絡較少,對于一些騙局可能沒有辨別能力,這些騙局也已經滲透到鄉村等下沉市場,將目標轉向銀發一族。而老年人,特別是留守老人,很容易在“情感攻勢”、“虛假宣傳”下被蒙騙,造成財產損失。另外,在維權方面,部分老年人運用法律能力弱,沒有保留證據的維權意識,甚至在語言溝通上還存在障礙,使得維權難度相對更大。
因此,社會各界需要積極引導老年人科學理性消費,自覺抵制各類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欺詐和虛假宣傳等詐騙行為。廣大老年人也要提高警惕,莫貪圖小利造成財產損失。另外,老年人防騙更需要家庭支持,作為兒女要關心父母的日常生活,如發現苗頭,及時制止,平時也要多給父母科普一些防詐騙的知識。銀發人群需要我們共同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