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221許,被告人王凱利翻墻入院進入泗洪縣梅花鎮鳳墩村十一組張穎家中,竊得現金人民幣96元及衣服四件、帽子一頂。在盜竊期間,被告人王凱利在屋內抽煙,并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在其逃離現場后,未熄滅的煙頭引燃其他物品,引發火災,造成財物損壞。經鑒定,被盜衣帽價值人民幣50元;因引發火災造成的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14611元。被告人王凱利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凱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是在其丟棄煙頭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時,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引發火災是盜竊過程中發生的,應作為盜竊行為的一部分,即對王凱利只以盜竊罪一罪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引發火災雖然是盜竊過程中發生的,但不應作為盜竊行為的一部分,如果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另罪處罰,即對王凱利以盜竊罪和另一罪進行數罪處罰。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對王凱利應數罪并罰。理由如下:

 

一、王凱利的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王凱利翻墻入院進入泗洪縣梅花鎮鳳墩村十一組張穎家中,竊得現金人民幣96元及衣服四件、帽子一頂(經鑒定,被盜衣帽價值人民幣50元),屬于入戶盜竊,已構成盜竊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損失,是否構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我們,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有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火災,因引發火災造成的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14611元,是否構成犯罪,也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是否構成放火罪?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本案中,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是以為煙頭是熄滅的,生活中多數吸煙人是這么做的。他并沒有認識到煙頭是沒有熄滅的,會引起火災,其主觀上并無放火的故意,否則,其完全可以采取直接點燃的方式放火。王凱利主觀上具有過失,作為一個很年人應該有未熄滅的煙頭可能引起火災的認識能力,其沒有將煙頭熄滅,是一種過失,綜上,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火災,不構成放火罪。

 

是否構成失火罪?根據前邊的分析,王凱利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有未熄滅的煙頭可能引起火災的認識能力,其沒有將煙頭熄滅,是一種過失。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規定,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是否構成失火罪,要查明損失的大小來確定。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各省高院主要是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意見》規定,實施刑法第 115條第二款規定之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較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受災20戶以上的;

 

()重傷1人以上不足3人、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受災10戶以上不足20戶,但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這一規定,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火災造成損失人民幣14611元,亦無其他嚴重后果,故不應構成失火罪。

 

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王凱利在盜竊時抽煙,并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屬于一種習慣行為,并非故意行為,不具有損害財物的故意,故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綜上,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損失價值14611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王凱利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房間內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第()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上述規定,其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應該以盜竊罪從重處罰,作為決定量刑的依據。

 

綜上所述,王凱利盜竊過程中丟棄煙頭引發火災造成損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其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