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養犬者散養或遛狗不拴繩等不文明行為引發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近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人格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一起小區業主未拴狗繩遛狗驚嚇老人的案件,法院判決狗的主人賠償老人的各項損失1萬余元。

王某七十五歲,與劉某均為連云港市海州區某小區業主。2020年6月19日晚上,王某在劉某居住的樓前散步。劉某的小狗未拴狗繩突然從單元門內跑出,驚嚇了王某。原告躲到路邊公共停車處。不久劉某帶著小狗散步回來,王某欲追上與其理論,但追趕不上,就地而坐。之后通過他人電話報警,警車到達現場處理糾紛,隨后120車輛到達現場,王某被抬至救護車離開。經核實,原告花費的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833.3元。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失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動物致害屬于特殊侵權類型,主要是因為動物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不僅僅表現為咬傷、抓傷等通常情形,因飼養的動物導致被侵權人受到驚嚇、恐嚇而出現心理恐懼并誘發其他損害也屬于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范圍。《連云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長度不超過2 米的束犬鏈(繩)。被告劉某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攜犬出戶未對犬只進行約束,導致犬只亂跑驚嚇原告王某造成損害。對損害發生王某并無故意的情況下,劉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10833.3元。被告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遛狗是否按照規定拴狗繩,是法院認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違反管理規定、是否對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據。不少地方性法規規定攜犬出戶應當拴繩。《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違反上述地方性法規和法律均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的范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飼養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如無證據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其應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