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了婚禮卻未領證,彩禮可以要求返還嗎?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乙策 吳振宇 發布時間:2023-05-24 瀏覽次數:19455
男女雙方締結婚約后并未領證,彩禮如何返還?哪些支出屬于彩禮范疇?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
小趙和小孫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22年5月舉辦了定親儀式。定親時,小孫將彩禮88888元、定親首飾三件、各類被套等送至小趙家中,購買票據金額合計35000元。小趙父母回禮18888元。之后,雙方按約舉辦了婚禮,小孫又向小趙家中送去“探親禮”、“煙酒禮”、“通話禮”等,并為小趙父母添置新衣等。小趙父母給二人壓箱禮金15000元,為小孫購買了黃金項鏈,并為小趙置辦了嫁妝。結婚第二天,小趙便返回娘家,并帶走了部分訂親首飾,自此兩人沒有聯系,且一直未到民政部門結婚登記。小孫無奈訴請返還禮金125000元。
庭審中,小趙認為自己與小孫相戀多年,自己付出了大好年華,而且定金禮金自己家也回禮了幾萬元,并且為小孫置辦了金首飾,還送了小孫一輛小汽車。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彩禮一般是指未婚男女雙方為達到結婚目的并按照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予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如金錢或貴金屬等物品。本案中原告小孫為達到與被告小趙結婚的目的,按照習俗在訂立婚約及舉行結婚儀式時給付被告的大額禮金及首飾,屬于為達到結婚目的給付的金錢或較為貴重的財物,而非作為男女自由戀愛的自愿贈與,應當納入彩禮的范疇。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即過節所送禮品以及婚慶支出等不具有上述性質,系為維系及增進雙方感情根據本地風俗所給付或花費,一般具有互相往來的性質,被告方亦在婚約及婚禮過程中作出了回贈的表示,故該部分財物應視為雙方及其家庭成員、長輩對男女雙方的贈與,不應納入彩禮范疇。
關于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原、被告雖按照習俗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原、被告之間已形成彩禮給付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因此法院判決小趙返還小孫各項彩禮金98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的基本判斷原則是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如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彩禮糾紛類案件涉及的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涉及男女雙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數年努力。解決彩禮糾紛,我們一直秉承結合情理、地方習俗,尋求最佳的糾紛解決方案。所謂彩禮若鴻毛,幸福抵萬金。應崇尚文明節儉的婚姻禮俗,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形成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