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4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在債券發行、委托貸款等商業實踐中,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在身份上會出現分離,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中,就此情況下抵押權能否設立有著較大爭議。為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張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為委托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托人名下;(三)擔保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的其他情形。此規定,即原則上承認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分離情形下抵押權的設定效力。

在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情形中,經常出現抵押權人與債權人的分離現象:

在民間借貸中,早先出于政策原因,自然人、一般企業并不能在登記機關被登記為抵押權人。為此,其作為債權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為了能夠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往往會尋找符合登記政策要求的公司作為代理人,即由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與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由此,債權人與抵押權人出現身份上的分離。在代理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仍然可以適用《民法典》第925條關于隱名代理的規定,即抵押人明知代理人與債權人系委托關系,該抵押合同在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可直接產生效力。

P2P網絡借貸可以分為傳統型P2P網絡借貸和新型P2P網絡借貸兩種類型:傳統型P2P網絡借貸的模式一般是借款人在P2P平臺上先發布借款需求,債權人在P2P平臺上看到借款人的用款需求后表示愿意出借,然后雙方在P2P平臺的促成下簽訂借款合同。為了保障出借資金能夠按期收回,出借人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等,但由于債權人在數量上不止一人并且分布在全國各地,各方會約定由P2P平臺以自己名義代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盡管抵押人與P2P平臺簽訂抵押合同,但抵押人明知P2P平臺只是作為債權人的受托代理人,故依據《民法典》第925條關于隱名代理的規定,抵押合同可在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直接產生法律效力。而新型P2P網絡借貸的模式則是借款人在通過P2P平臺發布借款需求的同時便將其名下不動產抵押給P2P平臺并在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但雙方均明知P2P平臺只是代將來的債權人辦理抵押,這種操作模式已經十分接近于公司債券發行,在解釋思路上也是相同的,即抵押合同也可在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直接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