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P圖造假被索賠,高管應否擔責?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蕾 程雪梅 發布時間:2023-05-12 瀏覽次數:2786
擔任公司高管期間,放任員工P圖造假,從而導致公司被索賠,高管是否需要擔責?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默認造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盡到對公司的善管義務,需要賠償部分損失。
2019年12月,某新能源公司聘用高某為公司總經理。高某履職期間,公司發生P圖造假行為被合作單位處以40萬元的罰款。
新能源公司認為,高某作為高管,為個人考核利益指使員工P圖造假,違反了對公司的勤勉義務,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
高某辯稱,其不存在指使行為,入職新能源公司后發現員工有P圖行為,其未予阻止,只是順應了之前的操作流程,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是高某作為公司總經理是否存在違反勤勉義務的情形。新能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高某的薪資發放與業績考核之間的關系,及高某存在主動指使員工P圖造假的行為,故其主張要求高某賠付全部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
然而,雖新能源公司從何時開始有P圖造假行為無法認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司損失是在高某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放任造假行為存在的情況下發生。高某作為高管應當認識到P圖造假這一不誠信行為可能給公司帶來投機利益,但絕非為公司之最佳利益。故其默認造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盡到對公司的善管義務。綜合考量案件情況,法院酌定高某賠償新能源公司10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列舉了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情形。對于勤勉義務,公司法僅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并未規定違反勤勉義務的具體情形。勤勉義務是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個善良管理人的細心,盡一個普通謹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對是否違反勤勉義務,一般應遵循“商業判斷準則”,主要路徑有:1、高管與該事項無利益沖突;2、作出判斷時依據了所能合力信賴的信息與資料;3、遵守了正當的決議程序與權限;4、盡到了普通正常人應盡到的注意;5、該判斷是善意的為了公司最佳利益。
具體到本案,高某放任P圖造假行為,未有證據顯示是為謀求自身利益,但該放任行為無法解讀為系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謀求的只能是投機利益,其作為公司總經理對于這種P圖造假行為應予以規制,否則難言對公司盡到了善管義務。故法院經綜合考量,酌定高某賠償新能源公司10萬元是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