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貨運師傅臨時加價 法院:不合理!
作者:豐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4-25 瀏覽次數:3915
隨著互聯網發展,網購成為許多顧客購物方式首選,當各大網購平臺的崛起時,貨運平臺也隨之涌現,讓顧客和司機在“互聯網+”形成了新經濟模式和法律關系。
然而,技術的革新在為貨運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一些新的“套路”:司機“故意繞路”“故意拖延”“臨時加價”……這不,李女士便親身經歷了一次被貨運師傅“加價”的情況。
案情回顧:貨運師傅坐地起價,李女士訴至法院
李女士從事運輸行業已有多年,像她這樣的女強人確實很少見,憑著誠信經營積攢了很多人脈,生意也越來越紅火。某日,李女士接到一客戶王某電話,對方要將一輛電動三輪車從徐州運送至寧夏,希望她能幫忙運輸。雙方在商定好運輸要求后,約定運輸費用為1300元。
為確保此次運輸順利,李女士親自跟車前往。就在車輛距離收貨地點寧夏某市200公里時,李女士接到了另外一老客戶張某打來的電話,在電話中了解到此次訂單比較重要且時間緊迫,對方也給出了豐厚的報酬。
為兼顧各方利益,李女士便決定將王某委托的電動三輪車運輸訂單委托給他人,自己則完成張某委托的運輸訂單。于是,李女士通過某網絡運輸平臺下單,找到運輸人胡師傅,委托其將該輛電動車運送到約定地點寧夏,并通過該平臺達成貨物運輸協議,運費400元。
李女士與胡師傅加了微信好友后,再三囑咐胡師傅要小心運輸,胡師傅也表示自己一定將貨物準時、安全運輸到指定地點。
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就在貨物到達約定地點后,胡師傅卻打來電話以“運輸距離遠”“運輸費用太少”為由提出增加一倍運費的要求。見非常“可靠”的胡師傅突然變卦,李女士又氣又惱,斷然拒絕了胡師傅無理要求。在加價要求未果后,胡師傅遂將電動三輪車自行變賣,而此時的李女士再也聯系不上胡師傅了……
為此,李女士賠付了電動車商15000元,運費損失1300元。李女士認為胡師傅臨時加價不合理,并且其自行將電動車處置造成自身損失,遂起訴至豐縣法院。
法院認為:貨運師傅違反約定,應賠償損失
通過李女士與胡師傅之間簽訂的電子貨物運輸協議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根據涉案貨物運輸協議的約定,胡師傅本應將貨物運送至約定地點,最后卻以“運輸費用少”等理由為借口,將貨物私自變賣,造成李女士經濟損失,此舉違反了運輸合同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八百零九條、第八百一十二條、第八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令被告胡師傅賠償原告李女士貨物損失、運費損失、律師費,合計18900元。
法官說法:平臺貨運臨時加碼,合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運輸合同中的運輸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運輸地,并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運輸人在將貨物送達收貨人前要求增加運費,未果后更是私自將運送貨物變賣或者藏匿,違反了運輸合同的約定,更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誠信原則和合同嚴守原則。運輸人自認為將貨物變賣能夠使得自己獲得“利益”,但最終不僅白費心機,還要賠償貨物損失及律師費損失。
網絡不是“不法之地”,在此,呼吁運輸司機,在從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誠信運輸,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罔顧合同約定,背約行事,做出損人不利己的行為。也希望各大網絡運輸平臺在保障和提升司機權益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貨車司機素質教育,嚴格遵守依法、誠信的契約精神。
作為被“套路”的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時,更不能“自認倒霉”,而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