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執行局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季某類個人破產案召開債權人會議,對被執行人提交的債務清償和解協議進行了表決并通過,該案以和解的方式順利結案。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季某現年65歲,沒有固定收入且家庭生活困難。數年前,其因交通事故侵權及其他糾紛被如東法院判決賠償李某等數人三十余萬元。后因執行中未查詢到季某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東法院裁定對上述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11月,季某向如東法院提交類個人破產申請。如東法院受理后,結案本案具體情況,由該案承辦人、如東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馬小英擔任管理人,對申請人季某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財產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向所有債權人進行披露,相關債權人均對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的執行行為無異議,認可季某確無完全履行義務能力的事實。經承辦人協調,季某及其家屬同意在相關債權人放棄少部分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分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考慮到雙方有和解的誠意,承辦法官趁熱打鐵,在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組織各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與會債權人均同意被執行人提交的債務清償和解協議。

如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規范性文件規定,作出認可《季某個人債務清償和解協議草案》的裁定,以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結案。至此,如東法院首例類個人破產案件順利辦結。

“類個人破產程序”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依照有關財產調查、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失信懲戒等法律規定,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促成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并同意對其免責,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后終結執行,以促進“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的程序。

下一步,如東法院將總結成功經驗,以債務人誠信原則為基礎,積極探索辦理類個人破產案件優化路徑,在實現債權人權益兌現最大化的同時,努力促成債務人信用“重生”,為推進轄區內誠信體系建設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