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型偏胖的朱女士為了減肥,到南通某健身房鍛煉,花費7萬余元購買了教練王某擔任私人健身教練的課程。一個月后,由于王某離職,健身房給朱女士安排的私人教練頻繁更換。于是,朱女士提出解除服務合同并返還剩余私教課費用,健身房不同意,朱女士便訴至崇川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健身房向朱女士提供的是私人教練健身服務,即為朱女士指派專門的教練,進行有針對性的健身訓練。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健身房有權在授課教練離職、受傷、調崗、出差的情況下更換其他教練,但私教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其履行較為注重消費者的個人體驗和效果,強調雙方間的信任和互動,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朱女士的原私教不能為其繼續提供服務,健身房先后為她更換了若干名教練。雖然朱女士在健身期間達到了一定的減肥瘦身效果,但頻繁更換教練的行為對她的個人體驗產生影響。朱女士在停止私教課程一段時間后向健身房表示不愿再繼續進行私教課程,表明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服務合同本身亦不宜強制繼續履行。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健身房向朱女士退還剩余課程費用。

法官提醒:健身服務合同一般為預付卡消費合同,特別是在辦卡年限越長,費用折扣越大的誘惑下,很多人都會選擇辦長期合同。但善始者易,善終者難,辦卡之后由于自身主觀或者客觀原因未能堅持的現象比比皆是,進而引發合同解除、費用退還糾紛。

因健身私教服務具有人身屬性,不適于強制履行,所以在合同出現僵局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官建議消費者與健身房在訂立合同之初就對合同解除或提前退卡情形作出明確約定,避免雙方此后產生爭議,退款標準難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