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8月,趙某駕駛著向朋友劉某所借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與曹某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車后乘坐張某)行至事故地時相撞,致曹某、張某及趙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安機關認定,曹某未能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趙某行至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能確認安全后通過,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故趙某、曹某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立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急診救治,并做了治療手術,后又前往上海醫院治療,期間共計花費醫療費人民幣29萬余元。因張某與曹某、趙某對這筆巨額醫藥費的賠償未能協商一致,故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趙某、曹某承擔手術中產生的醫藥費用。

法院審理中查明,曹某、趙某所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均未購買交強險、商業三者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屬性的認定,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車輛類型進行認定。本案中,趙某駕駛的車輛被交警大隊認定為電動兩輪摩托車,系機動車。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購買交強險,對同時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侵權責任和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仍有不足,依侵權責任由侵權人賠償。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請求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應被支持。本案中,趙某及車主劉某應為電動兩輪摩托車購買交強險,但因二人均未購買交強險,故劉某作為車主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醫藥費18000元,趙某對劉某18000元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張某是曹某的車上人員,根據法律規定,曹某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對超過交強險部分的27萬余元,趙某、曹某按各自的責任比例賠償張某損失,即趙某、曹某應對張某的醫藥費27萬余元各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行業迅猛發展,市面上的電動自行車超標現象較為普遍,部分電動自行車在時速、質量、尺寸等指標日益趨近于輕便摩托車標準,該類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認定時,往往會被認定為電動摩托車,但現實中駕駛人很難區分自己的電動車是否屬于電動摩托車,大多也未能及時購買交強險,未購買交強險而上路的電動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有可能會在20萬元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如果駕駛的是電動摩托車(包括兩輪或三輪的電動普通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為了降低風險,車主應當及時購買交強險。從社會層面來講,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也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嚴格按照標準生產,杜絕超標車輛流入市場,如生產的系電動摩托車應明示消費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推出針對電動摩托車的險種,使電動摩托車駕駛人購買保險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