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多雨,十屋九漏,是部分老舊小區難解之困。今年多雨模式頻頻開啟,為鄰里糾紛埋下了較大隱患。家住句容某小區頂樓的小明就遭遇了類似情況,面對漏水侵擾,小明多次聯系樓下三樓鄰居,共同修繕,但均不了了之。無奈之際,小明自行找來施工隊對樓頂進行了維修,由此產生維修費,小明要求三樓鄰居共同分擔,但樓下鄰居認為小明未經得大家一致同意,私自維修,維修費過高,不同意支付。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明將樓下小紅、小王、小余三家共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維修費并拆除樓頂太陽能熱水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認為小明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于是判決支持了小明的部分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份,小明從他人處購買了位于句容市某小區的4樓并簽訂了購房合同。小明入住后,發現房屋樓頂漏水嚴重,經與小紅、小王、小余三家協商維修事宜未果。

2022年9月份,小明在未征得小紅、小王、小余三家同意的情況下,自行與某裝修工程隊簽訂一份《包工包料樓頂維修合同》,工程總造價為二萬余元,工程完工結束后,小明支付將支付了全部維修費。現小明要求小紅、小王、小余三家分攤維修費及拆除樓頂太陽能熱水器。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關于維修費分攤。本案中,小明居住的四樓樓頂并非原告的專有部分,而是該單元戶全部四戶業主的共有部分。小明要求樓下三家分攤屋頂維修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小明在決定維修方案前未與樓下三家共同商議,簽訂維修合同時亦未取得樓下三家授權,其自行決定維修費用及維修方式,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由小明承擔樓頂維修費用的43%,其余57%由樓下三家共同均攤。關于拆除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在樓頂維修后,已被統一放置,小明訴稱以后如太陽能維修會對樓頂造成損害,因該行為尚未發生,故對小明要求拆除太陽能熱水器的訴請,不予支持。

判決后,小紅、小王、小余三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過程中,經一審法院承辦人多次組織調解,小紅、小王、小余三家一致撤回該上訴,并依照一審判決內容履行了各自義務。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正所謂“鄰里好,賽金寶”,本案糾紛系相鄰糾紛,作為該幢樓層的共同居住者,應相互體諒、互為包容,營造和睦的鄰里環境,共同對小區公共事務盡好管理之職。多層小區的頂樓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因房屋漏水產生的屋頂維修費應由該幢業主平均分攤。當然,頂樓住戶因直接受到漏水影響,對維修事宜比較迫切,其可以通過有效途徑通知其他業主對維修方案進行磋商達成共識的前提下,先行墊付費用,應盡可能在修繕前給予合理的通知或公式,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不能置他人意見于不顧,自行決定,否則自身亦可能存在一定的過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