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公司簽空白勞動合同主張二倍工資法院這樣判!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顧霞 發布時間:2023-04-13 瀏覽次數:11442
員工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卻拿一份空白勞動合同讓員工簽署,勞動者有權拒簽這樣的勞動合同嗎?員工離職后是否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
陳某于2021年3月入職某廣告公司從事廣告張貼、安裝工作,雙方口頭約定了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資標準等。2021年1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廣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842元,仲裁裁決予以支持。廣告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起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并主張其向陳某提供了空白勞動合同,但陳某拒絕簽署,故其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充分體現雙方平等協商的過程,簽訂勞動合同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由形成未簽訂事實的過錯方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廣告公司要求陳某在其提供的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該空白勞動合同未明確崗位、勞動合同期限、基本工資等內容,陳某作為勞動者有權拒絕簽訂,廣告公司要求陳某簽訂該勞動合同的行為與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相悖,陳某拒簽空白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相應的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由廣告公司自行承擔。故依法判決廣告公司向陳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842元。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向、互動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空白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協商確定的內容,不僅起不到勞動合同的約束和規范作用,還可能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空白勞動合同模板的行為,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未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的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依法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要求簽訂空白合同時,一定要保持警惕,勞動者有權拒簽空白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