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偶爾“摸魚”被辭退?勞動者維權獲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章杰 發布時間:2023-04-12 瀏覽次數:4343
勞動者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而被用人單位辭退,冤不冤?對此,有人認為,上班偶爾“摸魚”就被直接辭退有上綱上線的嫌疑;也有人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本就不該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用人單位據此辭退員工有理有據。近期,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者在上班時間“摸魚”被用人單位辭退進而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
上班“摸魚”被辭退
2020年,李某入職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從事產品研發工作。2022年9月2日下午,李某在上班時間利用工作電腦瀏覽某娛樂明星的花邊新聞。誰曾想,李某的這一行為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員拍照存證。
當晚,公司人事部門便向各部門發出通知,表示因李某工作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決定對李某進行勸退處理。此后,李某未主動離開公司,而找T公司的領導申訴。T公司最終在9月5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于2022年12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T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T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如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T公司不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如皋法院經審理查明,T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犯兩次及以上輕微過失者構成一般過失;屢犯兩次及以上一般過失者構成重大過失;構成重大過失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李某2022年9月2日工作時間瀏覽娛樂新聞屬于“在工作時間內處理非工作事務者”的輕微行為過失。依據上述獎懲制度,T公司并未獲得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如皋法院依法判決T公司給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判決后,T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規并未禁止用人單位將上班時間多次“摸魚”的行為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納入規章制度。但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基于充分的事實證據、遵循正當的程序并兼顧勞動者對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上述案例中,T公司事前對勞動者的輕微違紀行為沒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僅違反其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勞動者責任,損害了勞動者利益,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本案判決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非支持勞動者上班“摸魚”的行為。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互相成就的關系,勞動者的勤勉工作,不僅有利于自身發展,也會促進用人單位各項業績的穩步提升。因此,作為勞動者,應自覺履職盡責,遠離消極怠工等不良行為。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積極營造健康和諧穩定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