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趙某經人介紹,欲與非洲某國酋長合作石油生意。因錢某系以講授國學、易經等為業的大師,趙某日常經營決策經常聽取錢某的意見,故詢問錢某該筆石油生意的前景并問錢某是否有興趣合作,錢某表示石油生意可以做并承諾能找到合法渠道銷售石油,但就是否合作未作回應。得到肯定答復的趙某向香港某公司支付130萬美元保證金,期待石油生意大賺。

豈料趙某一桶原油未見到,卻收到了酋長因當地政變被抓的消息,趙某眼看著130萬美元面臨血本無歸的境地,遂找到錢某要求分擔損失,錢某在趙某拿出的通知函上簽了字。但當趙某向錢某催要200萬時,錢某卻表示自己并未實際參與石油項目,不應該作為合伙人承擔 200萬元的保證金損失。錢某遂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

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本案中,趙某在對于其與錢某共同投資石油項目的經過、二人各自負責的合伙事務僅有其口頭陳述。根據錢某的陳述,其僅在趙某向其詢問時提供了能投資的意見,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趙某與錢某存在共同投資石油生意的合意及二人就涉案項目進行合伙的事實。

根據趙某提供的保證金支付憑證,付款人為香港某公司,收款人為美國某公司。趙某未舉證證明其與付款人香港公司之間、收款人美國公司與趙某所稱石油提供方非洲某國酋長之間的關系,無法確認該支付憑證與石油項目之間的關聯性,趙某因投資石油項目遭受保證金損失130萬美元的證據亦不充分。

錢某在通知函上簽字的行為僅能代表其確認收到了該通知函,不代表其對通知函所載內容的認可,通知函本身也載有“如有其它情況可另行與本人溝通”的內容。除通知函外,趙某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錢某認可該200萬元的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由趙某承擔。

法官評析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在沒有書面合伙協議的情況下,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合伙關系,首先要看是否存在合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包括當事人同意共同完成一項事業,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等內容。

本案中,趙某基于錢某的大師身份,經常向錢某咨詢,讓錢某先“看看”以決定是否投資,對此錢某也只是給出自己的傾向性意見,并不能當然的將錢某的意見作為其同意合伙的意思表示,進而要求錢某共擔風險。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有所判斷,并承擔因自身的投資行為產生的后果,而不是一味將希望都寄托在所謂大師的預測上。在此,也提醒各位大師,“看看”有風險,簽字更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