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10月6日凌晨,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黃某發生碰撞,致黃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肇事車輛系唐某妻子楊某所有,事發前,唐某與楊某在某燒烤店吃飯,期間唐某喝了酒,楊某對此亦知情。飯后,唐某和楊某駕車離去,唐某為駕車人。楊某任由醉酒的唐某駕駛肇事車輛未予阻止,后發生了上述交通事故。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目前在監獄服刑。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于某等三人為黃某近親屬。

審判結果:

一、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于某等三人18萬元;

二、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于某等三人128766.4元;

三、楊某對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唐某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萬元。因唐某醉酒駕駛,根據商業險條款,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楊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在明知唐某飲酒不能駕駛機動車情況下,仍任由唐某駕駛,故楊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且過錯程度較大,本院酌定楊某對唐某的全部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評析:

酒駕入刑已十年有余,但醉酒駕車仍時有發生。駕駛人通常抱著僥幸心理,以為不會出現問題,但殊不知事故近在眼前。事故責任的承擔并非僅是駕駛人一人的事情,作為車輛所有人,如果明知該情況而任由其駕車,也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故提醒各位駕車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提醒各位車主,明知酒駕不勸阻,保險白買還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