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綜合運用多種破產制度工具,成功挽救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南京破產法庭)

2、創新引入預和解程序,探索更多上市公司挽救方式

——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3、精準識別企業重整價值,積極賦能困境企業重生

——力信(江蘇)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預重整、重整案(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4、出售式重整實現“騰籠換鳥”,協同式推進挽救配套企業

——阿貝爾化學(江蘇)有限公司、阿爾貝爾化工倉儲(泰興)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泰興市人民法院)

5、以刑事手段打擊破產逃廢債,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

——宿遷通元建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6、府院協同引入優質投資人,穩企穩崗提升企業重整質量

——格朗富(蘇州)集團有限公司重整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7、精準識別、跨域聯動,合力化解困境企業債務危機

——江蘇集群圖騰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高效配置排污權要素資源,推動地方經濟綠色發展

——江蘇榮澤紡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射陽縣人民法院)

9、巧用行政協議容缺拍賣,破解無證房產處置僵局

——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漣水縣人民法院)

10、運用破產和解挽救涉農企業,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江蘇白龍馬面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東??h人民法院)

 

案例1.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

25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關鍵詞】大型企業、預重整、實質合并、破產不停產

【基本案情】

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建工產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系江蘇建筑行業知名大型民營企業集團,擁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等多項建筑業頂級資質,承建過省市多項“十二五”“十三五”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多次榮獲魯班獎、詹天佑獎等重要獎項。近年來,因企業轉型、經營不善等原因,流動資金出現困難,并逐漸衍化為集團整體債務困境。

為化解債務風險,企業和債權人先期開展庭外重組。2019年8月,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債委會)并開展債務重組談判。在金融債委會支持下,經債務人申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決定對南京建工產業集團等25家公司啟動預重整。預重整期間,基本完成債權申報預審查,清產核資,預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見征集等基礎工作。通過預重整,企業集團的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以及客戶資源得到穩定,在全面復工復產的同時,新增中標項目41個、金額合計約17.44億元,企業營運價值逐步恢復。2021年6月,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產業集團等25家公司轉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在綜合考量關聯企業資產混同程度、財產區分成本及債權人收益比較、整體公平清償等因素后,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產業集團等25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同年12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積極引入戰略投資人,注入外部優質資產,同時優化生產要素配置,重新搭建經營平臺,上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各組別審議表決通過。2022年4月,南京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貫徹新發展理念,綜合運用多種破產制度工具,有效挽救大型民營企業集團的典型案例。本案是江蘇迄今審結債務規模最大的破產案件,債務總額達1400余億元,涉及債權人3200余戶。

本案中,一是及時把握企業挽救時機,引導債務人先行預重整,積極探索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有機銜接,穩步開展企業救治。二是審慎適用實質合并重整程序,采取“整合存量、引入增量、兜底補償”等方式,多重保障債權人清償利益最大化。三是通過營業保護,穩定企業經營,修復營運價值,逐步緩釋風險。重整期間,82個在建工程項目均復工復產,40余個新增中標項目有序推進,保留了上下游5萬余個就業崗位,梳理待發放農民工工資個人及賬戶信息3.86萬人次,實現了“破產不停產”。本案生動體現了破產制度在推動企業重獲新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兜住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各方面的重要價值,為構建多層次、開放式、友好型的債務重組制度體系提供了有益借鑒。

(南京破產法庭)

案例2.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案

【關鍵詞】上市公司、預和解

【基本案情】

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精細磷化工系列產品生產與銷售的上市公司。受產業發展形勢以及控股股東、關聯企業破產影響,澄星公司陷入嚴重危機,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021年11月5日,債權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申請對澄星公司進行重整。經立案審查,給予澄星公司6個月庭外重組期限,由其與主要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庭外重組期間,澄星公司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債權預申報和預審查、草擬和解協議草案等工作。同年12月31日,澄星公司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協議,由主要債權人聯動其他債權人收購該公司被澄星集團及其相關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而形成的22億應收款債權,以解決資金占用問題。

2022年1月7日,根據庭外重組成果及經營現狀,澄星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破產和解。此后,澄星公司擬定和解協議草案,得到普通債權金額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的贊成票,并承諾投票結果在破產程序中仍然有效。同年3月10日,澄星公司將和解協議草案提交無錫中院。3月14日,無錫中院裁定受理澄星公司和解案及同意債權人撤回對澄星公司的重整申請。

2022年4月14日,澄星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表決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決議。根據協議,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立即清償;普通債權10萬元及以下部分能夠獲得100%立即清償,10萬元以上部分提供兩種清償方案供選擇,保底清償率20%。同年4月15日,無錫中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結和解程序。和解協議執行期間,大股東占用資金問題的解決方案得到落實,并按和解協議草案進行分配。同年4月28日,無錫中院裁定確認和解協議執行完畢。8月15日,澄星公司被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國首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破產和解申請的案件,進一步創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無錫中院引入預和解程序審查上市公司的破產申請,充分論證了和解的可行性,依托預和解成果,以最快速度完成和解案件審理全過程,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風險警示創造條件。在預和解過程中,澄星公司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債權預申報和預審查、財產狀況調查、和解協議草案制定及談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和解協議草案,該草案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直接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其執行也得到了保障。此前,上市公司的破產挽救幾乎全部通過重整方式完成,一般需要調整出資人權益,對無過錯的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利。澄星公司采用和解方式挽救企業,不直接調整出資人權益,中小股東未讓渡利益,權益得到保護的同時,亦可分享上市公司挽救成果,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3.力信(江蘇)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預重整、重整案

【關鍵詞】重整價值識別、預重整、重整投資人引入

【基本案情】

力信(江蘇)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力信公司)主營業務為新能源鋰離子動力電池制造,投資規模約30億元,擁有完整生產線和40多個整車車型配套,獲得近300項動力電池技術方面的專利,是地方重點規模企業。2020年以來,該公司因經營資金嚴重不足,陷入債務困境,導致多起訴訟纏身。

2021年初,債權人向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發區法院)申請對力信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開發區法院經過深入研判,認為債務人雖然面臨短期債務危機,但其生產線完整、產能充足、經營持續、上下游產銷網絡暢通、研發團隊穩定高效,有可供償債的資金來源,具有極高的重整價值。2021年6月,根據債權人、債務人的申請,決定啟動預重整。期間,260余家債權人申報債權總額近30億元。通過市場主導和司法指引,債務人和臨時管理人有序完成了資產評估、債權債務審查、意向投資人招募、投資人盡調等工作,擬定的預重整方案獲得多數債權人支持。

2021年9月,臨時管理人向開發區法院申請終結預重整程序、并轉入破產重整程序。依托鎮江新區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屬地政府、法院多次派員參加重整投資人招募遴選工作,監督并積極推進債權人、債務人及重整投資人之間的磋商談判,協調重整投資人進一步優化重整投資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審議,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和出資人組均一次性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22年6月6日,開發區法院裁定批準力信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根據重整計劃,抵押權綜合清償率由破產清算的50%增至100%,普通債權受償率提高35個百分點。

【典型意義】

該案系人民法院加強破產企業重整價值識別,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探索運用預重整程序挽救盤活企業的典型案例。該案通過引入“債轉股”模式及戰略投資人,化解債務28億余元,盤活土地24.98萬平方米、房產10.83萬平方米,確保500多名職工穩定就業,成功實現企業“涅槃重生”。一是充分發揮破產保護功能,完善重整價值識別機制,對困境企業及時、盡早采取挽救措施,降低債務人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以及可能面臨重整失敗的風險,提高重整可行性。二是以市場化方式引入“債轉股”清償模式,通過增加公司凈資產、縮減償債資金、保證生產經營資金等方式,實現債權人、出資人等各方主體對公司持續經營價值的公平高效重新分配,促使債務人快速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重整效率。三是注重重整投資人的招募與產業創新賦能相結合,多渠道引入實力雄厚的重整投資人,共享產業鏈資源協同創新,以破產重整為契機打造更具市場競爭力的企業。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例4.阿貝爾化學(江蘇)有限公司、阿爾貝爾化工倉儲(泰興)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配套企業聯動處置、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阿貝爾化學(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貝爾公司)是江蘇省泰興經濟開發區內較大的苯乙烯項目。阿爾貝爾化工倉儲(泰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貝爾公司)是阿貝爾公司的配套企業,提供原料倉儲、運輸等服務。2019年以來,受母公司債務危機影響,兩公司資金鏈相繼斷裂,無力償還到期債務。2021年8月4日,泰興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泰興法院)依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阿貝爾公司破產清算案。同年12月2日,裁定受理阿爾貝爾公司破產重整案。

泰興法院經過深入調研,發現阿貝爾公司持有多項稀缺資質,阿爾貝爾公司在沿江岸線擁有液體化工碼頭,兩公司具有較高重整價值。泰興法院因企施策,指導兩公司管理人與債權人積極溝通,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決定對阿貝爾公司清算轉重整。因兩公司地理位置不可分割、業務范圍互相配套,為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投資人招募方案,泰興法院指導兩公司管理人合并招募投資人。經過兩輪招募,意向投資人以7.33億元的價格報名,同時提出以出售式重整作為投資方式。為實現重整目標,避免兩公司破產清算,泰興法院批準延長重整期限后,力促管理人、債權人與意向投資人進行了十多輪談判,解決危廢處置、稅費負擔、職工安置等諸多問題。最終,阿貝爾公司各表決組、阿爾貝爾公司除出資人組外的各表決組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22年11月18日,泰興法院裁定批準兩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積極挽救破產企業,協同式推進配套企業破產重整的典型案例。一是注重民生安全。該案中,以共益債務形式協調借款3000萬元,有效解決兩公司因化工原料安全存儲無法關停設備和近200名職工的就業難題,確保兩公司設備運轉、職工在崗、安全無虞。二是深化府院聯動。成立由屬地政府、法院、管理人共同組成的聯席會議,在涉及安全生產、證照維護、稅費繳納等問題上,相關部門給予大力支持,實現府院聯動一站式處理,對案件順利推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創新重整方式。泰興法院指導管理人引入化工行業的優質企業作為投資人,以資產出售方式對兩公司進行重整,既公平對待各類債權人,又權衡重整投資人的利益需求,有利于投資人未來經營發展。四是實現共進雙贏。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助推重整投資人與屬地政府達成投資框架協議,引入投資102億元,創造就業崗位300余個,讓閑置的土地再次“忙”起來,實現企業發展與地方經濟雙贏效果。

(泰興市人民法院)

案例5.宿遷通元建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打擊破產逃廢債、妨害清算罪、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宿遷通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元公司)原具有二級建筑資質,從2012年開始該公司先后承建30多個工程項目,因欠付1.4億余元債務以及公司資產被轉移、侵占導致信訪不斷。2020年3月6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宿豫法院)受理通元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由于回避等原因,2020年4月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通元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由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宿城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經審計通元公司存在大量無憑證白條、收支不入賬、隨意處置公司資產等嚴重問題。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40多份調查令,經過半年調查核實,仍然無法還原公司真實的資產和債權債務,債權人對通元公司“假破產、真逃債”的信訪不斷,公司相關責任人王某、楊某也舉報相關人員存在侵占公司財產行為并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管理人經過梳理,發現王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5月18日,私自與某工程發包方結算并領取工程質保金501.59萬元,管理人與王某核實后,王某仍然虛構事實和理由拒不退還;另外還發現楊某于2019年串通丁某隱瞞公司已償還借款的事實,由丁某提起虛假訴訟,起訴通元公司并達成用相關房產17年租金抵債的調解協議。2021年12月,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和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楊某分別以涉嫌妨害清算罪、虛假訴訟罪先后予以立案。2022年6月1日,宿豫法院判處王某妨害清算罪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年6月2日,判處楊某虛假訴訟罪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事手段打擊妨害破產清算行為,有力震懾破產逃廢債的典型案例。破產逃廢債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破產制度權威,必須持之以恒以最大力度嚴懲。本案中,針對相關責任人實施的隱匿公司財產并隱瞞不報、虛假訴訟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運用刑事手段嚴厲打擊破產逃廢債行為,不僅保障了本案的順利推進,而且對一些心存僥幸,企圖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轉移、侵占公司財產的,起到了強烈的震懾效果和法治宣傳作用。同時,本案還堅持以刑事偵查為突破口,通過調取偵查階段的談話筆錄并結合舉報線索進行調查,及時保全了相關責任人來源于破產企業的多處房產,并通過提起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等民事訴訟追收破產財產,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案例6.格朗富(蘇州)集團有限公司重整案

【關鍵詞】預重整、墊付職工債權、府院協同、公開競價

【基本案情】

格朗富(蘇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朗富公司)是一家以鑄件鑄造加工為主營業務的集團型生產企業。受多方面因素影響,該公司自2019年起陷入財務困境,并拖欠大額職工工資。職工陸續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格朗富公司名下雖有廠房、進口鑄造自動生產線,但均設定大額抵押,若采取常規執行措施徑行拍賣,不僅變價周期長、設備貶值率高,所得拍賣款是否足以清償職工債權也未可知,而且已獲批鑄造產能指標的價值更無法體現。

經釋明引導,格朗富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吳江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同時請求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進行預重整。吳江法院經審查,于同年5月27日決定對格朗富公司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期間,吳江法院指導臨時管理人利用其優勢資源,兩個月內協調第三方先行墊付了97名職工的598萬元職工債權。同時,經公開招募、公開競價,并征求轄區政府關于項目投資的意見,確定某軌道科技公司為投資人。8月31日,在臨時管理人協助下,格朗富公司依據投資人提供的方案制作預重整方案并征求出資人、債權人意見。

2022年9月14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格朗富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同年10月28日,格朗富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根據預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投資人將支付償債資金1.41億元,有財產擔保債權在擔保財產評估價值范圍內全額清償,745萬元的職工債權、408萬元的稅款社保債權獲得全額清償,1.66億元的普通債權進行分段清償,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比模擬破產清算下的清償率提高近20個百分點。同年11月4日,吳江法院裁定批準格朗富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預重整程序快速挽救有資產但缺乏清償能力的破產企業,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的典型案例。一是精準識別順暢推進執破銜接。將具備破產原因但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及時導入破產程序,有效保全企業營運價值,并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請產生不穩定因素先進行預重整。二是先行墊付快速兌現職工債權。及時抓住有利條件,引入第三方先行墊付職工債權,使97名職工被拖欠兩年有余的工資在兩個月內獲得全額清償,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三是府院協同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將經營方案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專門征求轄區政府關于項目投資的意見,避免純粹的減債式重整,確保重整質量。在兩家意向投資人均符合轄區政府項目產業投資要求的情況下,通過組織公開競價的方式,實現市場的充分競爭。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7.江蘇集群圖騰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關鍵詞】實質合并重整、跨域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江蘇集群圖騰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群圖騰公司)系江蘇省規模較大的高科技軟件民營企業,曾榮登中國民營企業五百強,在軟件產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公司注冊地在徐州市。后因投資過度、市場經濟環境下行等因素影響,該公司主要資產因多起訴訟、執行案件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最終引發企業整體債務危機,涉及86家債權人,債務金額高達27億元。

2021年4月13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州中院)裁定受理對集群圖騰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經調查,發現集群圖騰公司以江蘇集群軟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群軟創公司)名義在南京市投資興建軟件園,該項目位于南京市核心地段,占地面積42727.1平方米,規劃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市場價值較大,但因項目爛尾已停工7年,引發欠付銀行貸款、建筑工程款、職工工資社保等眾多社會矛盾及金融安全問題,爛尾項目成為一道“城市傷疤”。

徐州中院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積極協調、充分發揮徐州、南京兩地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指導管理人多方調研論證,明確了以上述爛尾項目作為核心資產進行重整的審理思路和處置路徑。2021年5月31日,徐州中院裁定對集群圖騰公司重整。同年7月21日,根據集群軟創公司與集群圖騰公司人、財、物高度混同的情況,裁定兩公司實質合并重整。經公開招募投資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等程序,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22年7月13日,徐州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目前,投資款已到位,在徐州中院與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的聯動配合下,重整企業的核心資產軟件園項目已完成過戶,進入恢復建設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跨區域運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挽救企業的典型案例。有的破產企業主要資產不在注冊地,導致受理法院在溝通協調、財產處置等各方面工作面臨較大困難,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充分依靠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發揮作用。當前,江蘇已經實現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省市縣三級全覆蓋,黨委政府對企業破產處置工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在企業破產處置工作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這讓跨區域協調變得更加順暢,工作合力更足更強,本案即是生動體現。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8.江蘇榮澤紡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綠色發展、要素資源配置、排污權交易

【基本案情】

江蘇榮澤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澤公司)于2012年3月設立,主營紡織品制造、銷售。經債權人申請,2020年8月28日,射陽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射陽法院)裁定受理榮澤公司破產清算案。

經查,榮澤公司大部分財產已被執行拍賣或者經管理人定向征詢快速變現,剩余未處置資產為排污權。該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三年,其中可以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氮、氮氧。因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排污權交易制度尚未健全,射陽法院原先擬通過網絡拍賣出售公司排污權。2021年2月21日,江蘇省排污權管理(交易)信息化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并明確排污權轉讓應當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管理平臺實施。射陽法院迅即指導管理人向平臺提交出讓申請,并積極與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溝通交流,在進入法定交易平臺前引入網拍程序,確定買賣意向人及交易金額,充分實現榮澤公司排污權的市場價值。最終,榮澤公司排污權以溢出交易指導價174%的價格成功拍出,其所在園區四家同行業企業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靈活運用司法手段,推動資源要素優化配置,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典型案例。在破產程序中如何處置排污權,省內并無先例可循。本案中,為確保排污權順利交易,射陽法院深入研判政策精神,創新交易方式,在進入排污權法定交易平臺前,主動推介及利用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網絡拍賣平臺允許多個企業聯合參與競價,確定符合交易條件的企業和價格后,在江蘇省排污權交易平臺由主管機關審核進行協議轉讓。交易過程全流程電子化,行政審批系統和平臺交易系統無縫對接,最終實現排污權要素資源高效配置,促進了地方經濟綠色發展。        

(射陽縣人民法院)

案例9.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無證土地及房產處置、府院聯動、行政協議

【基本案情】

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中公司)系一家經營電動三輪車和太陽能相關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企業,后因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債務,已停產多年。2021年4月21日,漣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漣水法院)依申請受理天中公司破產清算案。漣水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影響該案推進的難點在于天中公司的土地、廠房因欠繳土地出讓金未能辦理權屬登記,若按照現狀處置,可能因土地無法變現導致財產處置僵局,進而導致國有資產縮水甚至流失,更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若先舉債再辦證,則會加重破產企業負擔,亦可能因后續諸多不可控因素引發更為嚴重的矛盾。

為破解無證財產處置僵局,漣水法院及時提請召開府院聯席會議,指導管理人與漣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漣水縣資規局)訂立行政協議,經債權人一致同意,將欠付土地款設定為共益債務,將無證土地及廠房先行掛網拍賣,并在拍賣公告中披露協議部分內容即“天中公司資產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漣水縣資規局合法權益后,漣水縣資規局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不動產產權登記提供幫助”,增強競買人投資信心,最終實現溢價網拍變現,成功辦理不動產權證。2022年12月7日,漣水法院裁定終結天中公司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江蘇法院加強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舉措,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的典型案例。破產企業無證土地及房產處置歷來是破產審判中的難點、堵點問題。本案中,漣水法院加強運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以會商紀要等方式有效推動解決這一問題。一是指導管理人與債權人多次協商討論,由債權人自治確定“繼續履約、打破僵局、辦理權證”的工作思路,積極解決破產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二是提請召開府院聯席會議,達成“設定共益債、合理繳費、盤活存量資產”的處理意見,促成管理人與漣水縣資規局訂立行政協議,合理調整土地出讓金遲延交付的違約金數額,既為破產企業增加了償債資金,同時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探索無證土地、房產“容缺拍賣、信息披露、確保辦證”的處置模式,通過先簽訂行政協議后配合辦證的方式,實現了案涉土地、廠房被高價競得、僅歷時兩月就完成辦證及過戶的良好效果。

(漣水縣人民法院)

案例10.江蘇白龍馬面業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關鍵詞】鄉村振興、破產不停產、信用修復、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江蘇白龍馬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龍馬公司)曾是連云港市最大的面粉加工企業。由于不斷增資擴產及受多種因素影響,導致資金鏈斷裂、公司停產。截止到2018年8月底,該公司賬面負債2.8億元,嚴重資不抵債。2018年10月,該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

2018年11月13日,東海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海法院)裁定受理白龍馬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經管理人核查,該公司欠1879位農戶7600余萬元小麥款。經評估,該公司資產價值8300余萬元,且主要資產均被抵押,若宣告破產,農戶債權的清償比例將為零。為此,東海法院充分借助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協調當地政府做好農戶安撫及債權集中申報工作,盡可能爭取農戶支持。同時指導管理人面向全國招募投資人,組成招商團考察投資事宜。因多重因素影響,招商未取得突破性進展。東海法院及時將思路調整為企業自救,指導管理人制作繼續營業方案,并積極促成各方達成兩年期的預和解方案。后經管理人公開募集,有三位債權人同意出資800萬元,幫助企業恢復生產。在預和解期間內,公司總體運營平穩。經營期滿后,考慮到本案具備和解基礎并且和解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東海法院根據白龍馬公司的申請,裁定破產清算轉入和解程序,并在債權人會議上順利表決通過和解協議。2022年10月20日,東海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結案后,東海法院積極聯系相關部門,就白龍馬公司納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司法執行等開展信用信息修復,推進更新金融信用信息。目前,白龍馬公司的相關信用信息均已修復。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運用破產制度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典型案例。涉農企業破產,直接關系到農民收入和就業問題,更關系到地方農業發展、鄉村振興。本案中,東海法院通過不懈努力成功挽救涉農企業,得以讓廣大農戶繼續將糧食就近銷售,既增加農民收入,又穩定農村就業,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東海法院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在組織保障、穩定維護、招商引資等各方面的積極作用,有效盤活企業資產,實現“破產不停產”,最終促成了包括1879位農戶在內的2019位債權人達成和解,實現破產企業“破繭再生”。另外,東海法院及時開展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切實做好企業破產“后半篇文章”,為持續優化地方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東??h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