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解放和生活方式的改變,非婚同居現階段已經成為了社會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當如何有效保護,這讓很多人感到疑問和頭疼。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糾紛。

2014年,被告陳某隱瞞其已婚事實,與萬某戀愛,于年底開始同居。2015年9月,萬某懷孕,而陳某因其自身婚姻關系及飯店經營不善離開了海門。2016年,萬某在陳某了無音訊的情況下獨自生下孩子并撫養其長大,期間陳某并未承擔任何孩子撫養費。

2022年8月,萬某與陳某因孩子的撫養費而產生糾紛,孩子作為原告訴至海門法院,要求陳某承擔原告自出生至18周歲時止的每月2000元生活費及自2022年8月起至原告18周歲止50%的醫療費和教育費。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系非婚生女的事實屬實,但自己并未怠于履行父親的責任,并且與原告母親萬某之間有約定,不主張之前的生活費。同時,被告陳某以自己收入不穩定、妻子無任何經濟來源,有未成年婚生子需撫養、家有老人需贍養為由推脫責任,僅同意承擔每月生活費800元,教育醫療費用各半。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應當享有同等權益,故判決被告陳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承擔原告生活費人民幣1000元;自2022年8月起承擔原告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至原告年滿18周歲時止。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于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雖然是不正當男女關系所生的子女,但是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非婚生子女沒有“原罪”,其法律地位應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更不能因為父母的過錯而受到道德責難。該案中,被告陳某應承擔其作為非婚生女父親的責任,負擔原告的撫養費。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在該案中,被告陳某隱瞞其已婚的事實,在與萬某戀愛期間謊稱其是單身狀態,并與萬某發生關系并生下原告,其行為是對其原生家庭的不負責,更是對原告及其母親的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