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統籌不是“險”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李亮亮 發布時間:2023-02-27 瀏覽次數:2703
2021年6月,王某駕駛重型貨車與丁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丁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某財產保險公司已向丁某支付交強險限額項下的賠償款20萬元。現丁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賠償剩余損失17萬余元。對此,王某抗辯稱其在某汽車服務公司處已投保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險,應由該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
經法院調查,2020年11月份,王某在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的某汽車服務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險,統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投保期限一年。
【法官說法】
明確機動車商業保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賠償順序,有利于更快速解決糾紛、更及時救濟被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權人有權向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給付,但該向商業三者險的承保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受限制的請求權,并非充分的請求權。其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造成的損害負有相應責任;二是該賠償請求權必須先行向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主張,對未獲清償部分,才能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予以直接主張;三是機動車一方必須承保合法正規的商業三者險。
本案中,王某對交通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某財產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被侵權人丁某,前述兩個要件均已滿足。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某汽車服務公司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保險業務,系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王某與該汽車服務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合同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因此,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規定,丁某有權直接要求王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王某抗辯稱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其可依據和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另行向某汽車服務公司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