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016時許,被告人陳某攜帶菜刀在宿城區鄭樓鎮太平村三組金太路上,欲尋找并毆打與自己發生矛盾的刑某。被告人陳某看見被害人胡某,認為其認識刑某,經詢問無果后,便對被害人胡某進行毆打;被害人臧某、魏某前來勸架,被告人陳某用菜刀砍傷被害人臧某、魏某。被告人陳某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被害人胡某、臧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魏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我國現行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與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和掌握,筆者結合案例來談談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與聯系,對實踐中正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一)兩罪的犯罪構成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①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②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③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④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其犯罪構成:①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②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要達到一定的程度;③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重傷的,年滿14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本罪)。④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兩罪區別

 

1、主觀方面的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犯罪,但兩罪故意的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意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各不相同的;但是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尋求精神刺激,以滿足自己藐視社會,逞強稱霸的流氓心理。

 

2、侵犯對象不同。從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上看,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傷害侵害的對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系人,侵害的對象是很明確的,是特定的。

 

3、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尋釁滋事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情況,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是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唯一的表現形式,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搶來破壞公共秩序等表現形式。

 

4、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征。

 

5、入罪標準不同。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后果。而尋釁滋事中毆打他人須達到“情節惡劣,具體有以下情形:①隨意持械毆打他人;②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等后果;③隨意毆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者以打人取樂引起公憤;④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⑤多次向他人拋投石塊、污物,引起公憤;⑥隨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⑦其他惡劣情節。

 

二、關于尋釁滋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

 

尋釁滋事中直接致人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不實行數罪并罰,而是轉化定罪。理由:

 

1、從刑法理論上尋找依據。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有利于合理量刑。根據刑罰以犯罪為前提的原理、刑罰與犯罪相適應的原則,對一罪只能一罰,對數罪應當并罰。將一罪定為數罪時,通常會導致無根據地加重行為人的法律后果。區分一罪與數罪時,雖然原則上應以犯罪構成為標準,但同時也要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參照合理的司法實踐經驗。尋釁滋事中直接致人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對于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是不以數罪論處。

 

2、從司法實踐中尋找依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的相關規定。理由是:聚眾斗毆是糾集三人以上斗毆的行為,斗毆一方有傷害另一方的犯罪故意,而糾集多人尋釁滋事,尋釁滋事一方也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同樣的道理,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毆打他人致人重傷的,也應轉化定罪。蘇高法[2009]56號《關于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第()項規定: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時,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照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的具體犯罪構成來認定,不能簡單地以結果定罪?!兑庖姟返谖鍡l第()項規定: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并轉化定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區別適用刑罰。第()項規定,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化定罪。  

 

三、結合案情定性分析

 

在了解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和主要區別后,現在來看案例中的被告人陳某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為了尋找并毆打與自己發生矛盾的邢某,在路上遇見被害人胡某,如果被告人陳某找到了邢某,僅僅對余某進行傷害,而不傷害胡某,以及后來勸架的臧某、魏某。那么完全可以認定被告人陳某犯罪的主觀故意就是要傷害與之有矛盾的邢某的身體,其犯罪對象也僅僅是邢某,是特定的對象,此時,被告人陳某應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問題是胡某隨意毆打其不認識的胡某以及前來勸架的臧某、魏某。被告人陳某犯罪的故意就不是僅僅對特定的邢某的身體進行傷害了,而是具有破壞社會秩序,逞強好勝,尋求精神上刺激,稱王稱霸的的流氓動機,其犯罪對象也不是特定的,因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