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已還債還在?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劉東杭 發布時間:2023-02-21 瀏覽次數:2732
法官提醒:清償須向具有受領權利的人為之
已向債權人前妻足額償還了債務,卻再次接到了催要還款的電話,甚至被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債務,一張欠條難道要償還兩次?這其中有何緣由?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未經債權人同意向他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陳進向第三人張紅付款的行為不能達到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需要向原告王海償還案涉債務。
王海與張紅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王。張紅的姐夫陳進多年來一直在外承包房屋裝修工作,恰好王海是一名木工。2010年,王海接受陳進雇傭,向其提供木工服務。年底結算時,陳進表示手頭困難,希望能寬限一些時間。考慮到都是親戚關系,王海便同意了。陳進遂向王海出具了一張欠條,確認欠王海工資26000元。
2014年,王海與張紅感情破裂離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婚生子小王隨王海生活并由其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離婚協議中未提及債權處置問題。2016年,雙方又協商將小王的撫養權變更由張紅享有,王海每年給付小王子女撫養費6000元。
2022年1月,王海因未及時給付撫養費被小王作為被告告上法庭。同年正月,為湊齊撫養費,王海打電話給陳進要求其償還所欠工資,卻得知工資已被結給張紅。
電話中,陳進表示“當時張紅說孩子她領回來了,欠條也到她那兒了,問你要撫養費要不到,這個錢就抵孩子的撫養費了,反正以后錢都是孩子的,所以就把錢給她了。”陳進堅稱自己的欠款已結清,至于王海與張紅怎么結算的自己不清楚。
王海則認為未經自己同意,陳進不應該擅自向前妻張紅還款,雙方因此產生矛盾。王海訴至法院,要求陳進償還工資26000元。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海為陳進提供了勞務,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務費。2011年,陳進向王海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勞動報酬26000元,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王海與陳紅離婚時未對案涉債權進行約定,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紅當然享有案涉債權。目前欠條原件仍在王海手中,所以王海是適合的債權人。陳進明知王海與張紅已經離婚,未經債權人王海同意,擅自向第三人張紅付款的行為不能達到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進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海勞務費26000元。
一審判決后,陳進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陳進是否已經清償案涉債務?
清償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實施的完成義務的行為,并使債的目的得到實現。清償須向具有受領權利的人為之并經其受領后才發生清償的效力。
案涉債務雖然發生在王海與張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律規定,除雙方有約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姻法作為身份法,旨在調整規制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就外部關系而言,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王海向陳進提供勞務,且持有陳進出具的欠條,欠條中亦明確結欠對象為王海,故王海為明確的債權人,陳進應當向其支付欠款。王海與張紅已經離婚,且并無證據證明王海曾授權張紅受領案涉債權或對張紅的受領行為予以追認,雙方離婚時也未約定該筆債權歸張紅所有,故陳進給付張紅案涉26000元的行為并非適當履行,不能達到清償案涉債務的法律效果。陳進依然需要向王海支付欠款26000元。但這并不意味著陳進需要因為一筆債務償還兩次“真金白銀”,對于張紅受領的26000元,陳進可另行主張收回。
當然,向第三人償還貨款的行為并不一定無法清償債務,如第三人有授權或者第三人雖無授權但事后經過債權人追認或者第三人受領后取得債權的,債的清償是有效的。
綜上,清償須向具有受領權利的人為之,并經其受領后,才發生清償的效力。也就是說債務人在償還欠款時最好按照欠條等憑證上記載的對象及要求履行還款義務,且歸還欠款后應當讓債權人出具收條或當場銷毀欠條,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