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近三年共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52件,占案件總數的15.47%,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通過對該類案件的梳理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工傷認定的管轄問題。在該院受理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有較大一部分案件對由哪個勞動部門進行管轄提出異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向統籌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鹽城市區主要根據參保地原則進行管轄,即在哪個區參保就由哪個區的勞動部門進行管轄,在市直參保就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轄。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工傷保險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級統籌,造成保險交納和賠償的標準的差異。

 

2、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的工傷認定問題。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再就業后受到工傷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這是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最高院曾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工傷的問題有過一個批復,認為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對其他人員并未有所突破。該院曾經審理過一起已辦理退職手續人員申請工傷認定,被勞動部門以離、退休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為由終止工傷認定程序的案件,對該問題引發不同的爭論。

 

3、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一般人的觀點認為勞動關系需要由法院或者仲裁部進行確認。在很多案件中有當事人對勞動部門直接認定勞動關系提出異議。但目前實踐中,勞動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直接確認勞動關系,不需要因確認勞動關系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要求當事人去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最高法院行政庭對此也有規定,認為勞動部門有權直接認定勞動關系。該院曾受理過一批因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勞動局中止工傷認定,勞動者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

 

4、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30日,職工、工會1年內申請。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視為權利的放棄,不能夠再提起工傷認定。該院就有一起因等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超過申請期限的案件,勞動部門對其工傷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該案件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必不可少的材料。故超期申請視為權利的放棄。

 

5、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新《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11日起施行,并在修改決定中規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該院受理一起案件,事故發生、工傷認定申請均在新條例施行前,但因勞動部門的原因在新條例施行后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因新舊規定的差異,按照新規定應該認定工傷,但按照新規定則不能認定工傷。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對照新條例則不能認定工傷,對勞動者來說是不公正的。同時該決定的規定與法律適用的“實體從舊、程序從輕”的一般規則相違背,造成適用上的紛擾。

 

6、證據規則適用問題。目前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怠于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的主要人員,受舉證能力限制,往往所舉證據形式比較簡單,勞動部門需要對其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實。對涉及專業問題的證據的認定。比如專家意見,不能僅僅咨詢一名專家就叫專家意見,勞動部門、法院需要尊重專家的意見,但是專家意見的形成在程序上、形式上都需要完整、具有說服力和證明力。在舉證責任問題上,勞動者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工傷材料即可,如果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或者申請超過法定期限,需要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不可因舉證責任的分配錯誤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二、對策建議

 

1、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統一管轄部門。工傷保險條例要求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市級統籌已經是最基本的要求,從而進一步實現由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轄工傷認定。

 

2、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提高工傷保險參保率。目前的很多工傷認定案件,大多數是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一旦認定工傷,企業將面臨巨大的壓力,甚至是生存壓力。一些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一旦出現一起工傷事故,即使認定工傷了,但因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有限,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3、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雖然現今的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增強,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的勞動者對相關工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是很了解。往往認死理,認為自己受傷了就該認定工傷,不管具體的情形、條件等等因素,造成勞動部門和法院的工作難度。同時,企業存在為了拖延工傷賠償而“惡意訴訟”。明知道官司贏不了,但是為了拖延時間而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