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成因及對策
作者:董振班 發布時間:2012-12-17 瀏覽次數:414
筆者在對所搜集的20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樣本及近百起涉訴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后發現,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具有案情復雜、糾紛主體多、解決難度大、易形成群體性事件等特點,須從源頭予以治理。
產生原因
第一,土地政策多變和惠農政策不斷加大是引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政策性原因。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一直處于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土地的承包期限規定、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所有權變更等都是后來引發矛盾的導火索。特別是近年來,國家不斷出臺惠農政策,一些農戶的土地效益成倍增加,致使其他村集體成員或者組織出現“紅眼病”,試圖終止合同、收回土地或者大幅提高承包費,最終出現合同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缺乏合理的承包費增長和分配機制成為糾紛產生的“技術性”原因。簽訂合同時缺乏長遠眼光,當時承包費用較為合理,但沒有約定隨著時間和經濟政策的發展變化而調整承包費數額,有的甚至明確約定承包費不因政策的變化而調整。在經濟快速發展和國家惠農政策不斷出臺的情況下,享受權益的少數承包戶與享受不到政策優惠的村民之間易發生矛盾和對立,產生糾紛。
第三,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職能錯位、缺位是糾紛產生的行政性原因。有些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行為不規范,對農民自主經營權干預過多,有時甚至越權處理農村的具體承包合同,違法行政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個別村干部為謀私利,違法訂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性原因。合同的非書面性、合同表述缺乏嚴謹性、承包主體間缺乏合同約束等原因易產生矛盾糾紛,法院難以調查清楚事實,處理難度大。
對策建議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較為復雜,涉及法律、經濟、社會、政策等諸多因素,從預防和妥善解決糾紛、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目的出發,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一是進一步轉變執政理念,提升基層黨委政府的法治意識,樹立不與民爭利、讓利于民的民本意識,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自我監督功能,實現鄉村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是規范合同的形式與內容。建議有農委等機構出面,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導和審查,同時出臺相應指導意見,以“一本通”、“手冊”等形式印發合同樣本和指導性意見,諸如林地、魚塘應確定不同的承包期限,限制或者杜絕長期、超長期合同出現。
三是細化承包和發包程序和內容。以程序的公正公開保證合同內容的正義、公平,明確村、組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發包的權力界限,進一步強化對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監督,從源頭上防止村委會濫用權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合同后期管理。對所有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鄉鎮統一備案,可起到對合同的指導監督作用。建議由農委、民政、司法等部門通力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對村規民約、村集體收益分配制度、涉及集體利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進行檢查、清理。
五是加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解力度。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般具有案情復雜、證據缺失、易形成群體性事件等特點,法院須加大對此類案件的調解力度,對形成的調解協議要做到規范化,便于雙方執行,防止因協議簽訂的不合理、不合法引起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