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迅猛發展,互聯網上有大量可以直接獲取的照片、手機壁紙、卡通形象等,這些可以隨意下載的圖片真的能隨意使用嗎?

案情簡介

原告賀某某系平臺認證的一名設計美學博主,2021年5月其在微博上發表了個人創作的“白色熊熊”系列卡通圖案,該發表鏈接被大量瀏覽、點贊。被告某家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經營一家家居旗艦店。2022年1月,原告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進入被告經營的店鋪,見該店鋪內銷售的布簾與涉案“白色熊熊”圖案高度相似,售價為28元—77元之間不等。

遂原告賀某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

庭審中,原告賀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創作的涉案圖片的源文件,并當庭展示了該圖片的設計圖層,經當庭比對,涉案侵權圖片與原告創作圖片的底色、構成要素、文字內容及字體、裝飾基本相同。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美術作品能夠體現出創作者的自主選擇與獨特構思,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在其平臺上公開發表了涉案美術作品,被告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經比對,被控侵權商品上印制的圖案僅在橫豎排版和文字排列方式與涉案美術作品稍有差異,但圖片顏色和要素組成、字體等基本相同,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告未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銷售印制有與涉案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圖片的商品,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侵害了原告賀某某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同時,被控侵權圖案被被告上傳至其網絡店鋪,作為涉案銷售鏈接商品的介紹展示,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知名度、在被訴商品中所體現的價值和作用及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賀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2800元。

法官說法

如今涉及到圖片侵權的案件很多,尤其在商品圖片、網頁、微信公眾號等領域。侵權人往往權利意識淡薄,意識不到將互聯網上下載的圖片印在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互聯網上發布的海量信息給創業者們帶來了更多的可借鑒的靈感,但是,對于別人的創作作品,創業者們不能一味享受“拿來主義”的便利,還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充分尊重原創作者對作品付出的智力勞動成果,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法官在此提醒美術作品權利人,要提高自己的權利保護意識,要留存好證明自己著作權的證據,比如創作時要保留好手稿以及完成作品的過程、時間等材料,申請作品登記等。一旦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可以通過公證保全等方式進行證據固定。

網友們在下載使用網絡圖片時也要注意:網絡圖片不可以隨意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獲得著作權人許可,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之外,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一旦擅自使用網絡圖片等他人創作的美術作品,可能涉嫌侵權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