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后“私了”逃避酒精檢測,如何適用保險免責條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肖剛 陳儀茜 發布時間:2023-02-09 瀏覽次數:5381
生活中有很多車主認為購買了“全險”就如同進了保險箱,出了事故都有保險公司兜底。實際上,交強險和商業險均將酒駕設為免責條款。我們都知道,“酒駕”最直接的證據就是酒精檢測數據,但現實中不少司機心存僥幸,采用各種方式逃避調查,導致該直接證據無法取得。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保險免責條款的法律依據何在?讓我們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日晚,李某飲酒后駕駛小客車在常熟市某街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朋友通過微信告知其酒駕涉嫌刑事責任,建議其私了。李某自知酒后駕車理虧,便當場轉給張某5000元后離開現場。第二天雙方才接受事故處理,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兩輛車的維修費均由李某支付。李某的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遂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主張理賠。
【法院審理】
審理中,保險公司主張李某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屬于保險理賠的免責事項,而李某辯稱沒有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飲酒后駕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是交強險、商業險理賠的免責條款。本案中,因為李某的行為導致交警沒有在第一時間對其進行酒精檢測,也因此喪失了李某酒駕的直接證據。被告保險公司提供了事故時李某與其朋友的聊天記錄及調查視頻。聊天記錄顯示,李某朋友跟他說“喝酒了,開車小心點”,李某則回復“沒問題”。在發生事故后,李某的朋友擔心警方來了李某有更大的麻煩,建議其私了。通話記錄顯示李某是事故第二天才報警。根據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足以認定李某有飲酒駕駛嫌疑。
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已經證明李某有飲酒駕駛的重大嫌疑。本案中李某在事故發生后“私了”逃避警方調查,其個人行為導致事故時駕駛人的真實狀態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時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無法查明的責任在李某,因此應由李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全部訴訟請求。原被告在判決后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對全社會具有很強的指引作用,只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導,才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要求。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而且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逃避警方的酒精檢測還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那將會縱容酒駕者以各種方式逃避檢查,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也完全違背了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