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新學期開學季“神獸”歸籠,重回校園的小朋友們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視。特別是在強調素質教育和提高課堂互動性的當下,從幼兒園的小游戲,到小學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學的集體活動,如果操作不當、監管不到位,可能會帶來人身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3歲幼童在幼兒園“過家家”時不慎從椅子上摔倒,眉角處和手里的汽車相撞,導致右眼瞼破裂。幼童父母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支出的醫療費。法院審理后,判決幼兒園賠償幼童各項損失6500余元。

小朋友的父母訴稱,3歲的胡某在幼兒園玩“過家家”游戲,在坐下時不慎從椅子上摔倒,眉角處磕碰當場流血,雖然幼兒園老師立即將小朋友送往醫院救治,但是仍導致了右眼瞼外側裂傷而且留下了傷疤。事后發現,這輛玩具汽車是同班別的小朋友從家中帶來的,因為課程要求小朋友帶自己喜歡的玩具來幼兒園。幼兒園沒有盡到監管和照顧義務,因此起訴要求承擔相應的醫療費。

被告幼兒園辯稱,事故原因是小朋友起身時不慎摔倒,且事發突然老師來不及保護,超出幼兒園的監管能力。被告所提供的教育教學及生活場所均是符合規定的安全環境,此次事故對幼兒園來說屬于意外事故,僅應承擔小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一名3周歲半的小班幼兒,在被告室內坐小椅子時摔倒受傷,原告對于事故發生自身并無過錯,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告幼兒園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被告未提交事發時的玩具汽車作為證據,也未舉證證明其對于其他小朋友帶至學校的該玩具汽車的安全性進行了審核,也不能提供監控視頻證明事發時的具體經過,因此幼兒園未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應對胡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對于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保護。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并非只要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就一概要求學校承擔責任,而是要求校方證明己方盡到了管理職責。在本案中,由于學校不能提供事發時的玩具汽車,也無法也提供監控視頻證明事發時的具體經過,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校園安全無小事,對于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不僅有“教書”的責任,更有“育人”的管理義務,要通過不斷完善制度、更新設備、配足人員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家長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導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護,多方合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校園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氛圍,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