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鑒證書缺乏規范性、嚴謹性,不利于當事人間矛盾的化解。

 

一、存在的問題

 

1、價格認定委托書(價格認證申請)應具備的內容不全。根據《價格認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價格認證委托書》應當包括7項必需要件,而實踐中價格鑒證機構在受理委托時,往往審核不嚴,部分欠缺要件的價格認證申請也予以受理。

 

2、鑒定內容中缺少認定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條款。部分涉訴價格認證書中,雖然均概述了進行價格鑒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但對于一些關鍵問題卻缺少法律、法規條款,難免會讓當事人對此結論及鑒定提出質疑。如將報廢車輛殘值的認定為500元,并無相關法律支撐。

 

3、鑒定過程缺少對涉案物品鑒定所依據的調查認證材料。認證方在認證過程中收集的勘驗材料、市場調查材料等在認證書中都沒有體現,使得認證結論缺乏真實性和說服力,也很難作為法官審理的定案依據。

 

4、鑒定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當事人及法院的質詢。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而實務中,鑒定人多數并不出庭,且一般均無特殊原因。

 

二、對策及建議:

 

1、嚴把自行委托價格認證接受關。價格鑒證機構在收到價格認證委托書后,應有專人對委托書進行審查,應該做到不合法不受理,即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2、依法公開認證材料。公開的認證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個鑒定過程,也增強了價格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要在證據內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市場價格調查材料及累計折舊情況等調查認定材料。

 

3、加強價格鑒證的相關立法。增加物價部門鑒定某一物品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條款,明確涉案物品的鑒定范圍及鑒定方法,使其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減少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爭議。

 

4、依法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是法律規定的鑒定人的義務。法院書面通知后,鑒定人應當出庭,以維護鑒定機構的形象。對不依法履行義務的鑒定人,鑒定機構和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