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部署,推動長三角區域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率先建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重要意義

長三角地區是我國經濟發展最活躍、開放程度最高、創新能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大局和全方位開放格局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戰略地位。為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長三角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三年行動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長三角區域率先建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國際競爭力躍居世界前列的目標。

知識產權是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內容。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扎實推進長三角區域司法保護協作,對于大力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維護公平競爭,提升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能力和城市發展能級,增強區域競爭力與內生發展動力,推動區域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原則

1.堅持法治原則。營商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推動法治成為營商環境建設的最好品牌和核心競爭力,有利于發揮法治在優化營商環境中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營造市場統一開放、規則標準銜接、要素自由流動的發展環境,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推進全方位高水平開放。

2.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貫穿于知識產權保護全過程,完善與長三角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規則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積極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3.堅持最嚴格保護原則。持續深化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綜合運用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減輕舉證負擔、行為保全、刑事制裁、從業禁止令等手段,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加大知識產權尤其是關鍵核心技術、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激發知識、技術等市場要素的活力,以高質量的司法供給保障長三角區域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4.堅持系統保護原則。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和一體化發展思路,聚焦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動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完善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司法協作以及司法與行政一體化保護工作機制,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把制度優勢轉化為保護效能,推動長三角區域加快建成我國發展強勁活躍增長極,營商環境向更高水平邁進。

二、積極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5.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妥善審理競爭類案件,依法制裁損害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防止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行為,正確劃定合法競爭與違法壟斷邊界;嚴厲打擊商業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商業賄賂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對影響力程度高的商業標識的司法保護,解決不同標識之間權利沖突。進一步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工作銜接,強化公平競爭意識,引導全社會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治意識。

6.推動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探索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新模式,依法審理涉及數據交易、數據市場的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各類案件,加強對平臺企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的司法規制,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數據產權非排他性和可再生性特征積極探索相關糾紛解決機制,推動關鍵數字技術創新應用,促進各類互聯網新型商業模式規范健康運行,為培養數據驅動、共創共享的數據要素市場,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提供司法保障。

7.推進創新成果流轉應用。依法妥善審理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合同糾紛,準確認定合同效力與合同責任,依法規范智力成果從創造到轉化、應用各環節的法律關系、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促進創新技術和知識產權自由有序流動,保障和推動智力成果轉化為先進生產力,高效益實現創新成果價值,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大力保護創新創業主體合法權益

8.妥善審理創新創業人才流動知識產權案件。妥善處理涉及創新創業人才流動的成果權屬、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競業限制、侵犯商業秘密等糾紛,依法保障研發人員權益與企業投資研發收益,推動人才依法有序流動,為高端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9.依法保護投資者商業秘密。積極適用法律法規關于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的相關法律制度,在有初步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等侵犯投資者商業秘密情況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降低權利人證明難度,由被訴侵權人證明投資者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存在、不成立或者未侵犯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加強商業秘密刑事保護,制訂出臺《關于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著力解決商業秘密刑事立案難等問題。通過不公開審理、分階段披露涉密證據、第三方專家篩選或審查、限制復制或摘抄、簽發保密令等方式,防范訴訟中投資者商業秘密被不當“二次泄密”。

10.精細化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進一步強化精細化裁判思維,加強對創新程度高的科技成果的保護力度,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必要時通過委托評估、審計等方式,并結合比例原則、證據披露、舉證妨礙等制度適用,科學、精準確定權利人損失、侵權獲利額,使損害賠償額與成果的創新程度及其知識產權價值、行為人主觀過錯狀況、侵權情節等相適應,在依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的同時,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投資等提供價值參考。

11.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深入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準確理解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細化說理,依法積極適用,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及時有效阻遏嚴重侵權行為,促進形成不敢侵權、不愿侵權的法治氛圍。

四、不斷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同機制

12.完善技術調查官運用機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法庭適用和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并實現全省共享,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在確定技術事實爭點、調查范圍、順序、方法以及最終查明技術事實等方面的作用,有效解決技術事實查明難、周期長、權利人舉證難和負擔重等問題。探索推進長三角區域技術調查官資源等技術專家共享、統籌調派、相互支持,推動長三角區域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創新。

13.推進糾紛快速審理機制。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推行示范判決,探索中間判決,基層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和中級法院二審獨任制審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易于作出侵權判斷的案件,通過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審快結,探索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簡化常見案件裁判文書格式,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案件集約化審理。

14.完善全鏈條協同保護機制。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律師、專利代理師駐律師工作站參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機制,以及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落實,有效推動知識產權糾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履職過程中調解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職能,進一步落實知識產權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滿足市場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深化知識產權執法司法協作,加強溝通協調,推動程序銜接,暢通線索移送,促進執法司法標準統一,不斷增強保護合力。積極向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發送司法建議,推動行業協會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范,更好地發揮其部門管理、行業自律職能。

15.健全長三角知識產權一體化保護機制。秉持互利共贏、協同共進理念,加強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優勢互補、標準統一,推動協作內容制度化、交流會商常態化、聯席會議長效化,積極推動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蘇錫常通等現有區域執法司法協作機制落地落實,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執法司法協同保護的示范性和引領性。推進省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故意侵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以侵權為業等失信人名錄錄入、發布、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設立跨區域曝光平臺,推動長三角區域建立知識產權信用信息跨區域、跨部門交換共享、失信標準互認、懲戒措施互通等聯合懲戒制度,有力提升知識產權信用體系一體化建設,加大對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和協同監管力度。

五、持續鍛造過硬知識產權審判隊伍

16.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切實提升政治站位,自覺把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置于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實施一體化發展戰略、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高質量發展、實現更高層次對外開放的大局中謀劃思考。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性、前沿性和國際性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政治歷練、專業訓練、實踐鍛煉。有效利用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業務專家等資源優勢,開展同堂培訓、聯合調研、業務研討等活動,共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素能,為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鍛造一支政治堅定、顧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術、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

17.加強審判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南京、蘇州、無錫、徐州四個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制度優勢,著力打造“知識產權法庭+巡回法庭”審判模式,加快自貿區法庭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實現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為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專業、高效便捷的組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