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資金、轉移資產、銷聲匿跡、抗拒執行……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在執行過程中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挑戰了法律權威和誠信底線。

2022年,全省法院始終保持對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促進市場主體自覺減少違法、失信行為。一年來,依法對244人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量為歷年來最多。全省各地法院圍繞打擊拒執犯罪,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專項行動。蘇州、南通、鹽城、常州等地法院聯合公安檢察部門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揚州中院開展“揚法護企”主題執行周活動,宿遷中院開展 “利劍”涉民生執行網絡直播活動,常州天寧法院開展法檢“兩長”同庭履職公開宣判拒執罪等活動,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震懾,有效維護了勝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從中選取十則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同時,鼓勵申請執行人利用拒執自訴程序,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嚴厲打擊拒執犯罪行為,更好提升社會誠信。

目  錄

案例1

轉讓債權“逃債”,難逃拒執罪責任

案例2

瞞報偷賣小產權房,被判拒執罪

案例3

賣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案例4

判你別干你偏干,獲刑1年半

案例5

欠款近千萬仍炒股票、高消費,被判拒執罪

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訴最終拿回“血汗錢”

案例7

借用會計私人賬戶隱匿財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案例8

私自處分征收補償款獲刑2年

案例9

私下交易被凍結股權,公司個人同判刑

案例10

協議離婚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終獲刑

案例1

轉讓債權“逃債”,難逃拒執罪責任

(常熟法院)

【基本案情】

某機械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該公司有大量案件進入訴訟、執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況下,仍將該公司對他人享有的債權共計408274.1元轉讓給該公司的債權人之一陳某萍。后陳某萍通過訴訟、執行程序獲得優先受償,致使涉被執行企業其他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熟法院)將相關拒執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械設備公司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周某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某機械設備公司、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常熟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常某機械設備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通過轉讓自己債權的方式拒不執行其應負的法律義務,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規避執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本案中,對被執行人以拒執罪判處實刑,體現人民法院嚴厲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行為的鮮明態度,對企圖實施類似行為的被執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2

瞞報偷賣小產權房,被判拒執罪

(贛榆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贛榆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贛榆法院)就江蘇贛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某、王某、林某、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周某歸還江蘇贛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萬元并支付約定利息和罰息,王某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江蘇贛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贛榆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后,依法向王某等人送達執行令、報告財產令等文書。2018年3月14日,王某因拒不申報財產,贛榆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4月,王某以人民幣98萬元的價格將未申報、法院亦不掌握的小產權房出售他人,且未將售房款用于償還債務,屬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且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在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被執行人收到法院送達的財產報告令后,有義務向法院主動報告當前及前一年度的財產狀況,并在隨后執行過程中及時補充報告財產變化情況。本案中,王某雖是擔保人,但法院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其亦應承擔還款責任,然而在法院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文書材料后,其未于指定期限內報告財產狀況,在案件的后續執行過程中,產生大額的收入未補充申報財產,也未主動履行義務,其行為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3

賣了法院查封的螃蟹

被判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金湖法院)

【基本案情】

蔡某因與朱某、馮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金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湖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對蔡某與張某合伙承包的位于金湖縣前鋒鎮白馬湖村的625.5畝塘口內水產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分別為31萬、90萬、100.4萬元,查封期限均為一年。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蔡某、張某在明知塘口水產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對塘口中養殖的螃蟹進行捕撈出售,銷售款約160萬元未交由法院處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償還其他債務等,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執行部門通過對參與捕撈人員的調查走訪,,查明了捕撈期間、數量、收購人等初步事實,然后以涉嫌拒執犯罪將案件移送金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蔡某、張某迫于壓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金湖法院于2022年3月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對農作物和水產品的查封不同于對房產、車輛以及銀行資金的查封,查封物具體情況難以確定,查封后監管困難,實踐中被執行人利用這一特殊性私自處置被查封物并不鮮見。本案中,蔡某本應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其利用水產品查封存在后續監管困難這一特殊性,私自變賣被查封塘口中水產品,妄圖逃避執行,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4

判你別干你偏干,獲刑1年半

(漣水法院)

【基本案情】

劉某建與劉某舉因排除妨害糾紛訴至漣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漣水法院),該法院判令劉某舉不得妨害劉芝建對1.8畝土地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劉某舉不服漣水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淮安中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淮安中院駁回了劉某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劉某舉并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定義務,仍然在案涉土地上耕種。據此,劉某建向漣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后,漣水法院采取執行通知、約談、張貼強制退出公告、拘傳等一系列措施,劉某舉仍然在案涉土地上實施耕種行為,并明確表示拒不交出案涉土地,嚴重妨害了權利人劉某建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漣水法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2年1月14日,漣水縣人民檢察院向漣水法院提起公訴。該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舉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遂于2022年6月20日判決劉某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漣水法院多次要求劉某舉退出案涉土地,但劉某舉對于法院的約談以及通知拒不配合,仍然在案涉土地上實施妨害權利人行使物權的行為,其一系列行為不僅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更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蔑視。判決劉某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又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案例5

 欠款近千萬仍炒股票、高消費,被判拒執罪

(南京秦淮法院)

【基本案情】

姚某、戴某、龐某、王某與張某的五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秦淮法院)分別判決張某歸還四人借款本金共計864余萬元及利息。因張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17-2018年間姚某等四人陸續向南京秦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在其與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登記在其妻兒名下,但故意隱瞞財產,未向法院如實申報;二是在2018年8月至2021年期間,張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采取過司法拘留措施后,仍違反限制消費令,出入高檔酒店、商場進行高消費;三是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張某控制、使用親屬董某名下股票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累計轉入資金432余萬元,累計轉出資金411余萬元。綜合以上情況,南京秦淮法院將張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經依法偵查、審理,該院于2022年5月20日判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張某隱瞞財產未如實申報、出入高檔場所進行高消費、使用他人賬戶進行高額投資的三種行為,可謂是司法實踐中拒執犯罪行為的“典型集錦”。在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下,應對其窮盡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依法移送拒執罪審查,消除規避執行、躲避執行的僥幸心理,增強執行威懾力,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訴最終拿回“血汗錢”

(如皋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四名女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如皋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執行服裝廠負責人陳某拖欠的款項,總金額共計3萬余元。執行過程中,陳某名下的一輛汽車被法院成功扣押。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在執行干警的組織協調下,陳某于車輛扣押當日當場各給付四人3000元,剩余欠款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完畢且四名女工同意暫不處置車輛。同時,如皋法院出具《保管財產委托書》,委托陳某代為保管被查封車輛并明確告知其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事項。然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四人不僅催討無果,同時得知陳某竟擅自將法院委托其保管的車輛質押給他人借款3萬元且用作他用。心急如焚的四名女工提出了恢復執行申請。面對執行干警的批評教育與再三提醒,陳某仍存僥幸心理,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車輛。四名女工為盡快拿到欠款,申請了法律援助,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標的額較小且四人想要拿到“血汗錢”的迫切心情。刑事法官、執行法官再次對陳某進行普法教育及誠信教育。陳某終于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寫下了履行承諾書。最終,2022年7月1日四名女工悉數拿到了剩余欠款。

2022年7月6日,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前已向四名自訴人兌現全部案款,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申請執行人拿起自訴武器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江蘇法院建立“自訴與公訴并行”的拒執打擊模式,暢通拒執罪自訴渠道,進一步完善打擊拒執行為的長效機制,確保對拒執罪精準高效打擊,在全社會營造懲治拒執罪的強大輿論氛圍,真正起到了執行一案、教育一批、影響一片的積極效果。

案例7

 借用會計私人賬戶隱匿財產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新沂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與江蘇某牧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沂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江蘇某牧業公司償還王某借款140萬元。因江蘇某牧業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網絡查詢及線下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公司銀行賬戶亦無流水記錄。但執行法官發現公司經營狀況與銀行流水不符,決定深挖財產線索。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借公司會計私人賬戶用于公司資金流轉。會計銀行賬戶流水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將營業收入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消費。執行法院收集相關證據后,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江蘇某牧業公司被判處罰金5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通常通過借名買房、借戶存款等方式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貍也逃不過獵人的眼睛。本案中,雖然經過網絡查詢及線下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執行法院未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各個擊破、抽絲剝繭,最終查實并嚴厲打擊了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行為。此案給那些心存僥幸,妄圖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

案例8

私自處分征收補償款獲刑2年

(鹽城鹽都法院)

【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凌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鹽都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陳某某共差欠凌某某200余萬元,分三年還清,按月利率1.2%計息,調解筆錄中約定如果涉案房屋被拆遷,拆遷款用于償還凌某某的債權。后陳某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凌某某向鹽都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鹽都法院依法查封了陳某某位于建軍中路的房產。2016年7月初,鹽城市亭湖區劇場路舊城改造三號地塊房屋征收指揮部征收該房屋,并于當月25日與被告人陳某某簽署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該房屋已被查封的情況下,于2016年7月29日仍擅自領取拆遷款人民幣313.83萬元并私自處分,僅將其中十余萬元用于償還欠凌某某的債務。鹽都法院遂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為由將陳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1月15日,陳某某被鹽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12月9日,被批準逮捕。2020年1月22日,鹽都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二、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

【典型意義】

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被政府拆遷后,查封的效力及于拆遷款,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領取。陳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私自領取拆遷款并轉移,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案例9

私下交易被凍結股權,公司個人同判刑

(宜興法院)

【基本案情】

織造廠與運輸公司、朱某、鄭某、李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判決:運輸公司、朱某、鄭某、李某支付織造廠人民幣704252元及利息損失;訴訟費15213元、鑒定費76790元,合計92003元,由運輸公司、朱某、鄭某、李某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織造廠于2019年8月21日向宜興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興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宜興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發現運輸公司持有山東魚臺農商行的股份45萬股,遂至魚臺農商行、工商登記部門對上述股份辦理查封凍結手續,期限為一年,并立即啟動司法拍賣程序。因案外人徐某認為其對上述股份享有質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該案暫時中止拍賣程序,該異議后被宜興法院和無錫中院駁回。因魚臺農商行的股份凍結期限即將到期,宜興法院委托魚臺法院繼續凍結,后又被告知魚臺農商行已將股份托管給齊魯股權交易中心上市,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需至山東淄博齊魯股權交易中心辦理。委托往來之間,已過凍結期限。宜興法院工作人員立即至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查詢,此時運輸公司已將股份轉讓給了案外人閔某,相互之間轉讓三次,運輸公司與案外人閔某之間僅有轉讓協議,協議轉讓價為每股1.8元,但實際無任何付款記錄及相應憑證。經評估,該股權價值81萬元。

因運輸公司、鄭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宜興法院向其發函,要求返還股份、承擔損失,但均未有答復。故宜興法院將上述涉案人員涉嫌拒執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在此期間,被執行人鄭某主動向公安部門投案自首,運輸公司支付了全部執行款,該案現已全額執行到位本金、利息、鑒定費等合計96萬余元。

2022年1月14日,宜興法院公開判決運輸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六萬元;判處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有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有給付能力,為逃避執行僥幸轉移財產,私下無權轉讓名下的股權,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宜興法院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偵查,最終對被執行人公司、個人均處以刑罰,形成了強大震懾,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0

協議離婚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被判拒執罪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在浦某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判決浦某返還工程款60萬元。后因浦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建設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該院立案受理。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浦某下落不明,且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依法終結該次執行程序。2021年5月,申請執行人某建設公司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院再次向被執行人浦某送達執行文書,并責令其限期履行債務,被執行人浦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浦某于2016年與其配偶出資購買一處房產,于2017年出資購買一輛奧迪轎車。2020年5月,被執行人浦某與申請人某建設公司的股東曾達成85萬元的還款協議并還款10萬元,后續沒有繼續履行。2020年,被執行人浦某與配偶協議離婚,浦某放棄房產所有權,并將房產轉移登記至配偶一人名下。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涉嫌拒執犯罪,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浦某自首并認罪認罰,現已將本案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浦某無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雖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考慮到被告人浦某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最終,該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浦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卻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其配偶一人名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