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在建筑公司的外包食堂內幫忙,在義務幫工中不慎摔倒受傷,損失誰來負責?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過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宣判,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法院最終判令由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2萬余元。

家住如皋白蒲鎮的孫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經人介紹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從事生活區域的門衛及衛生清潔工作。因共同在建筑工地上做事,孫某與在該建筑工地上承包食堂的李某相識。2018年開始,孫某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從事打掃衛生、洗碗、抹桌子等勞務,李某每月給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后孫某嫌報酬過低,不再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務工。

2020年,孫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李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絕,同意孫某免費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時許,孫某在食堂幫工時不慎摔倒受傷,李某發現后即將孫某送回宿舍休息。后不久,李某妻子開車將孫某送到當地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司法鑒定,孫某因骨折致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對于孫某的摔傷造成的14萬余元損失,無論是雇請孫某的建筑公司,還是承包公司食堂的李某,均不愿意承擔責任。孫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建筑公司、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孫某認為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時間到李某的食堂義務幫工,因食堂地面濕滑摔倒受傷。因而,應由建筑公司與李某共同對其受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公司辯稱,孫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受傷,行政管理部門也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明確孫某系自愿在午休時間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時摔傷。公司也沒有指派孫某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對孫某的受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也辯稱,其與孫某不存在雇傭或勞務合同關系,對孫某的摔傷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對孫某的受傷負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從事生活區域門衛及衛生清潔工作,建筑公司發放工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但本案中,孫某的摔傷并非在為建筑公司提供勞務活動中造成,而是孫某利用中午休息時間自愿至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中摔傷,孫某與李某構成義務幫工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幫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義務幫工時也應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孫某之前在李某的承包食堂務工,對工作流程、工作環境、工作要求等應已非常熟悉,其在幫工過程中摔倒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因而,應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酌情判令李某對孫某的摔傷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2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孫某自負。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法律保護善舉

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予提倡和鼓勵。本案的判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有利于消除社會公眾助人為樂的擔心和顧慮。

主審法官張紅娟也提醒,被幫工人應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不要讓他人好意害了自己。而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應盡到審慎的安全防范的注意義務,把好事做好,不要給別人徒增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