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高峰開“斗氣車”追逐截停釀事故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賠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黃亮 高潔 發布時間:2022-12-13 瀏覽次數:4419
雨天的晚高峰,由于駕車行駛時被一輛突然變道的汽車“別”了一下,駕駛員馬某竟開起“斗氣車”,一路追逐想要截停對方車輛,最終造成兩車碰撞的事故。如此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呢?12月9日,崇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馬某駕駛小轎車在崇川區海端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其同向行駛的一輛轎車突然變更車道,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為了跟對方討個說法,馬某駕車追至沿河路,將對方車輛逼停,并打電話報警。
報警后,馬某繼續駕車跟隨對方車輛,兩次要求該車駕駛員邵某與其一同前往派出所,并在城山路紅星路口南側路段截停邵某所駕車。邵某為躲避糾纏,從城山路右轉至紅星路,當他在該路段準備調頭時,馬某駕車追了上來,想要擋在邵某所駕車前。由于操作不當、路面濕滑等原因,馬某所駕車右前部與邵某所駕車左前部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駕車時疏于觀察,違反禁止標線指示,操作不當,負全部責任;邵某無責任。案涉事故造成馬某所駕車輛損失125000元,邵某所駕車輛損失28000余元。馬某所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當該車所有人向保險公司理賠時,拿到的卻是對方發出的一紙《拒賠通知書》。
保險公司認為,馬某在明知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攔截的危險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條款責任第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為保險除外責任,故其不應負賠償責任。
因與保險公司就理賠協商未果,馬某所駕車的所有人將某保險公司告到了崇川法院。
庭審中,原告主張,在事故發生前,馬某已經踩了剎車。但根據馬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其是在打了方向之后才踩了剎車。法院認為,即使如原告所述,馬某確實在打方向前直行時已踩了剎車,其也是為了左轉截停邵某車輛,并不是為了避免事故。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邵某此前已產生糾紛,邵某駕車離開,馬某一路追趕、截停,直至事故發生,從最初的糾紛產生,至最后的事故發生,可視為一條完整的行為發生鏈。事發時正值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在此情況下,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對變更車道和追趕截停車輛所蘊藏的潛在事故風險應有明確預知。根據事故當時兩車的行車軌跡,在如此短的距離內,以雙方的相對車速和路面的濕滑路況,馬某應當明知其攔停行為將不可避免地造成兩車碰撞,但其主觀上仍放任該結果發生,屬于間接故意,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馬某報警后,110明確提醒,其只要把對方車牌號記下來,不要在車水馬龍的路面上一路追隨,但馬某沒有聽進去。”崇川法院法官、本案審判長高潔說,馬某的行為加大了給他人及自己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可能性,此行為顯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文明、和諧、友善”相悖。她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在遇到矛盾糾紛時應冷靜面對、依法處置,切勿意氣用事、沖動而為,“路怒癥”的結果,只會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