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胡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沒收贓款174.7萬元。因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胡某某獲得表揚兩次,今年2月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但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一直未履行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而且故意隱瞞名下一套房產,未如實申報登記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況,不能認定其有悔改表現,裁定不予減刑。

這是我省法院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典型案例。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7日通報去年以來全省法院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情況:截至今年11月,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24636件,審結24410件,其中,裁定減刑23799件,包括變更減刑幅度825件,不予減刑369件;裁定假釋230件,不予假釋3件,撤銷假釋3件。

過去,由于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原則性、分散性,各地法院減刑、假釋案件辦理流程不統一、審理程序不規范、審查流于形式等問題較突出,嚴重影響減刑、假釋案件的規范化辦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省法院今年初出臺《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工作指南(試行)》,歸納影響罪犯減刑、假釋的8大類要素,明確對應的證據材料及審查重點,全方位打造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體系,堵上違法違規減刑、假釋的制度性漏洞。

“罪犯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好壞,不能簡單以監獄表揚數量的多少來衡量。”省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曹霞介紹,具體辦案中,法院會全面審查罪犯的接受監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勞動改造等方面的表現,既審查其客觀改造表現,也要結合罪犯認罪悔罪書等證據材料,審查其主觀上是否認罪悔罪。同時,法院充分考慮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對于人身危險性大、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程度高的罪犯,改造難度較大,一般需要更長的考察期限,甚至不予減刑、假釋。

對于負有財產性判項履行義務的罪犯,其履行情況、履行能力也會對減刑、假釋產生影響。曹霞說,如果查實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對于罪犯適用假釋時,還要考慮其再犯罪危險程度和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