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族”再就業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他們雖然過了退休年齡,但依然可以在各個崗位發光發熱,通過勞動獲取報酬實現個人和社會價值。那么這類超齡老人,受傷后主張誤工費,會得到支持嗎?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11日,金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某(70周歲)相碰,致李某跌倒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金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金某所駕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李某起訴金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2萬余元。

案件審理中,李某為證明其存在誤工費損失,提交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事故前3年的銀行存單、工作工地出具的事故前一年考勤記錄統計表、記工本、工資結算單。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李某已過退休年齡,并無證據證明其長期從事穩定工作,對誤工費不認可。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李某已超過退休年齡,但其提交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存單、記賬本等證據證明其因傷產生了誤工損失。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了解民情民意屬于其基本職能范疇。雖李某提交記賬本等無相關單位蓋章、存折亦不能直接反應款項來源,但綜合上述證據,基本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李某事發前具有勞動能力及收入來源。故法院綜合其年齡及證據證明效力,酌情確認按照100元/天計算李某誤工費。

【典型意義】

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有觀點認為,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問題,因此對該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確,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并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導致誤工的收入減少應依法獲得賠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要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為全力維護老年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其平等參與訴訟程序,海安法院積極推進了適老型訴訟服務。本案正是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代表性和參考價值。對于維護老年人就業權益,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養,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