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8月26日,民生銀行申請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郁某某名下農業銀行賬戶,申請控制金額100萬元,實際控制金額2萬元。2021年9月22日,悅宇公司報警稱因公司車間嘈雜,且方言中“月季廠”與“郁某某”發音相似,工作人員將應匯入月季廠的12萬元貨款誤匯入與悅宇公司曾有業務往來的郁某某農業銀行賬戶。發現轉賬錯誤后,悅宇公司聯系銀行,要求取消交易,銀行回復需聯系郁某某處理。悅宇公司從郁某某處得知賬戶已被法院凍結,款項無法退回。經公安機關查實,該款項確系誤轉,郁某某與悅宇公司已無業務往來。2022年9月3日,悅宇公司與月季廠簽訂《購銷合同》,價款為12萬元。

【分歧】

對于悅宇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形成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悅宇公司不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貨幣作為一種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屬性,在銀行執行了匯款人指令后,即發生資金交付效力。基于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貨幣交付賬戶所有人后產生的民事權利由賬戶所有人享有。賬戶所有人為被執行人的,該資金即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中,悅宇公司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將12萬元匯入郁某某賬戶后,該款項即屬于郁某某所有,可供法院執行。即使郁某某無權取得該款項,悅宇公司僅享有對郁某某主張不當得利的請求權,而該請求為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于民生銀行對郁某某享有的金錢債權的效力,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悅宇公司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貨幣作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特征。一般而言,款項匯入賬戶即發生資金交付的效力,根據銀行賬戶名稱直接判斷存款的所有權人。基于物權的特定性,貨幣只有在采取封金、特戶等方式予以特定化后才能成為特定物,成為物權客體,從而否定占有人對貨幣的所有權。因而,在款項誤匯至被凍結賬戶,匯入款項已被特定化的情形下,付款人可以對誤匯至被凍結賬戶內的資金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再簡單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本案中,貨款系悅宇公司在郁某某賬戶被凍結后誤匯入的。賬戶被凍結在前,誤匯在后,案涉款項并未與其他款項混同,且郁某某從未實際占有、支配、控制款項,該款項已屬特定物,悅宇公司享有對案涉款項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案涉款項的實體權益應當歸屬悅宇公司而非郁某某。民生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只享有對郁某某的金錢債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原理,悅宇公司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優先于民生銀行的債權,案涉款項亦非郁某某所有,不屬于郁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悅宇公司對案涉款項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案涉款項系誤匯。判斷付款行為是否系誤匯,應綜合考慮案外人是否存在付款的合理事由、是否具有符合邏輯的錯匯原因及錯誤匯款后的救濟行為等。如是否存在債務清償、支付貨款等義務;應付賬戶和實付賬戶的戶名或賬號是否高度相似;誤匯后是否及時告知對方、報警或訴訟等。本案中,悅宇公司與月季廠于2021年9月3日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時間與事發時間接近,根據合同約定,悅宇公司具有向月季廠支付12萬元貨款的義務,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和合理的付款事由。其次,悅宇公司與郁某某曾經發生過業務往來,悅宇公司主張車間嘈雜、“月季廠”與“郁某某”方言發音相近的誤匯原因較為合理可信。此外,悅宇公司誤匯后,采取向匯款銀行申請撤銷匯款、向郁某某主張返還并報警等救濟措施,郁某某作為收款人認可悅宇公司的主張。上述事實能夠證明案涉款項確系誤匯。

其次,案涉款項權屬確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推定系基于貨幣作為種類物可替代的屬性。一般而言,通過銀行賬戶名稱即可判斷存款的所有權人,款項匯入賬戶即發生資金交付的效力。但由于物權具有特定性,貨幣通過封金、特戶等方式予以固定后便成了特定物,成為物權的客體,進而否定貨幣占有人的所有權。因而,在匯入款項被特定化的情形下,付款人可對誤匯至被凍結賬戶的資金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再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本案中,案涉賬戶被凍結在前,誤匯在后,自法院凍結郁某某賬戶至悅宇公司提起訴訟期間,被凍結賬戶無其他款項匯入,案涉款項未與其他款項混同,具有可識別性,事實上已經特定化,可成為物權的客體,不會產生金錢混同導致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同時,我國立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若存在據以引起物權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欠缺或無效等事由,則物權變動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悅宇公司缺乏向郁某某匯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郁某某亦無接受款項的意思表示,故該誤匯行為欠缺權屬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不能產生權屬變動的法律效果。此外,被凍結賬戶因公權力的介入導致使用權和處分權受限,排除了貨幣的流通性及實際占有人的絕對支配,未發生轉移占有的客觀后果。本案中,郁某某賬戶在悅宇公司誤匯前已被凍結,案涉款項進入郁某某賬戶后,事實上從未被郁某某占有、控制和支配,郁某某并未取得案涉款項所有權,該款項實體權益屬于悅宇公司。

最后,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重點審查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權利能否排除執行,進而保護案外人合法的實體權利。本案綜合考慮了案外人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效力、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等,認定悅宇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