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誤入”海洋球池摔傷,誰來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 發(fā)布時間:2022-11-09 瀏覽次數(shù):4114
近年來,游樂場的項目不斷推陳出新,有些游樂場不但有兒童專區(qū),還為帶孩子來的父母提供成人游樂設施。在這樣的經(jīng)營場所內(nèi),當成年人玩耍兒童游樂設施受傷,該由誰來擔責?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
去年10月的某天,張某帶著孩子來到如東某運動館游玩。該館主營蹦床等成人游樂項目,同時設有部分兒童游樂設施。張某對成人的游戲不感興趣,卻在“溜娃”的間隙,來到了兒童海洋球池邊,并通過跳躍的方式進入海洋球池內(nèi),不慎踩到池內(nèi)的海洋球后摔倒,導致手臂骨折。此后,張某與運動館就賠償一事未達成一致,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運動館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八萬余元。
庭審中,運動館負責人表示,海洋球池區(qū)域僅供兒童玩耍,張某作為成年人,主動進入兒童游戲區(qū)后受傷,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有預判風險的能力,其采取跳躍的方式從海洋球池外跳入海洋球池中,方式明顯不當,因此對自身受傷存在主要過錯。運動館作為經(jīng)營性場所,不但經(jīng)營成人游樂項目,館內(nèi)還有部分兒童游樂設施,更應加強引導和管理。運動館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也未在兒童游樂區(qū)域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并及時干預張某的不當行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運動館對張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安全保障義務體現(xiàn)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管、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類似本案中的游樂場所,除了要加強對兒童安全的提示外,亦應注重對成人安全的提示。成人帶領(lǐng)孩童在游樂場玩耍時,除看管好孩子外,也應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成年人不當使用兒童游樂設施,要自負一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