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空調外機太吵剪電線、打傷鄰居 肇事者被判擔責六成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fā)布時間:2022-11-03 瀏覽次數:5668
張某與秦某系同樓層不同單元的鄰居,張某家臥室的空調外機安裝在陽臺東側,也就是在秦某臥室相鄰的外墻上,由于天氣炎熱,空調運行時噪音較大,影響了秦某睡眠。秦某多次與張某協商將空調移位或拆除,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秦某一氣之下,擅自剪斷空調外機上的電線,還與張某發(fā)生了吵打,致張某受傷住院。出院后,張某要求秦某賠償,秦某辯解是鄰居擾民在先,吵打時并未造成張某多大傷害,張某病歷有造假嫌疑,不同意賠償。見協商無望,張某遂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一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結合案件起因、經過及后果等因素,判決由秦某承擔6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中旬上午,住在句容某小區(qū)二樓的秦某,因空調噪音、移位及拆除等瑣事與其鄰居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揪打,致張某受傷。張某當即被送往市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半個多月后出院,張某為治療傷情共支出醫(yī)療費用八千余元。現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張某、秦某因鄰里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應冷靜對待,應本著相鄰居住互讓互諒,加強溝通協調,尋求理性合法途徑加以解決,而本案中張某、秦某雙方卻采取了互相揪打等行為,最終造成張某受傷的后果,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結合本案的起因、經過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對于張某的損失由秦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關于張某各項損失的具體數額,經審核,確認張某的各項損失合計一萬余元,上述損失應由秦某珍賠償六千余元。
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本質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物權的一種延伸或限制。現實生活中,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糾紛的事情并不少見。本案糾紛的起因其實就是相鄰關系的處理,張某安裝空調行為的本身是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但其將空調外機安裝在鄰居臥室外墻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音確實給秦某的日常生活產生了影響,秦某本可依據相鄰關系與張某協商移機或訴訟要求排除妨礙等理性合法途徑加以解決,但卻自認對方不當在先而予以暴力反擊,逞一時之能,泄一時之憤而對他人財產和人身進行侵害,最終得不償失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