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司法活動,是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一環。長期以來,司法拍賣多流拍或成交價低于評估價現象,與司法拍賣的本意完全相左。監控和管理好司法拍賣活動,盡力防范司法拍賣風險。努力實現財產交易價格最大化,是人民法院確保司法廉潔,維護公平正義的題中之意。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在強制拍賣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拍賣標的物瑕疵問題導致拍賣標的物難以成交,主要集中在企業廠房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上;(2)拍賣標的物保留底價的保密工作不到位,導致競買人惡意串通壓低出價,損害執行債權人的利益;(3)競買人之間串標壓價,約定價格,拍賣機構沒有盡到嚴格審查競買人主體的監督義務;或者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串通,阻撓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參加競拍;(4)拍賣機構過多,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目前基層的拍賣案件少,拍賣機構多的狀況突出,面臨僧多粥少的局面,難免惡性競爭,會產生聯合拍賣過程中惡意挖掘競買人而導致流標的情況;(5)法院對拍賣機構的監管缺位。法院對拍賣機構的監管只能停留在人冊管理的層面,實際操作中雖然進行現場監督,其實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猶如隔靴撓癢;(6)拍賣成交后,標的物的權利轉移時限過長,尤其是一些不動產的產權轉移由于歷史原因等因素,移權存在困難。

 

二、解決思路

 

1、關于拍賣機構的選擇

 

在委托拍賣中,法院是委托人、監督人與執法機關,法院應當對拍賣人的誠信、業績、人員素質、法定代表人、公司架構、注冊資金、經營場地進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審查,建立拍賣機構名冊庫,對拍賣人進行資格篩選,設定準人條件,限定入圍數量。在選擇拍賣機構時,對在冊的拍賣機構實行搖號的方式選定拍賣機構。根據拍賣工作實踐情況來看,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拍賣機構,從表面看該制度的設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但在選擇過程中,當事人并不具有選誰不選誰的條件,行使選擇權對當事人來說沒有實質意義,所以需要避免當事人協商選擇拍賣機構。要對拍賣機構實行優勝劣汰:比服務質量、人員素質、辦事效率,綜合各方面意見,全面具體地對拍賣機構進行評價,發現有違規執業的立即淘汰。

 

2、關于拍賣財產的界定

 

加強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財產權利、破產企業財產及財產權利進入拍賣程序前的審查、確認工作,以有效避免將案外人財產或不宜拍賣的財產進入拍賣程序的錯誤。一是在將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移交拍賣前設立“隔離帶”,確認待拍財產及財產權利適格,即確認委托拍賣的財產一定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或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且該財產上不存在負擔,如抵押等;二是一經拍賣后,需要辦理產權移轉手續或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存在障礙的,則積極與土地、建設、房管、車管等行政部門協商溝通,盡快通過合法途徑實現物的價值。對農村房屋、在建工程、車輛、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及權利,就持慎重對待的態度,以正確界定委托拍賣財產的范圍。通過從源頭上確認擬委托拍賣標的物的歸屬及性質,達到完善強制拍賣程序監管體系,防范司法拍賣風險的目的,使得委托拍賣的財產不至于因財產自身存在瑕疵等原因而最終導致法院承擔賠償責任。

 

3、關于流拍的問題

 

目前強制拍賣流拍率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是和拍賣市場不夠規范有關,二是與公告方式和結果、社會參與競拍的意識有著密切的關系。為此,法院要對整個委托拍賣過程全程監管,督促拍賣機構認真做好拍賣工作,確保拍賣程序無瑕疵。(1)全面調查核實標的物的瑕疵狀況;(2)嚴格審查《拍賣公告》內容、合理確定公告媒體;(3)嚴格審查《競買須知》和《競買協議書》,瑕疵狀況要明示競買人;(4)督促拍賣機構加大招商力度:除采用固定媒體欄目招商外,還要加強網絡宣傳,以提高公告的持續性和針對性。特殊案件可采用新聞形式加以宣傳,最大程度地提高了社會關注度,擴大影響面;(5)督促拍賣機構做好競買人資格確認及信息保密工作;(6)拍賣會前召開執行部門、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協調會,分別陳述評估、招商和準備情況,核查有無程序上的問題,對重大復雜案件提前部署拍賣會的安全保衛措施,要求拍賣會現場全程錄音錄像,并刻錄光碟存檔;(7)認真做好拍賣會監拍工作,要求拍賣機構對重點競買人派專人全程接待,競買人席位相對隔離,以防止競買人之間的串標,重大復雜案件邀請監察室同志參加;(8)流拍后,鑒定管理部門要與拍賣機構溝通,認真做好一拍工作詳細報告,和執行部門交流分析流拍具體原因。

 

4、關于強制執行拍賣監督體系的完善

 

完善強制執行拍賣監督體系可以從拓寬對人民法院監督渠道和人民法院對評估、拍賣機構監督渠道兩個方面加以改進:(1)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l29條,第30條,第l32條規定上級法院可以監督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根據該執行監督原則,可以從三個方面拓展:一是在法院審判監督庭設立執行監督機構,建立執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制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執行拍賣在內的一切執行權進行監督;二是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外委托拍賣工作。確定拍賣機構時,除通知當事人外,還應通知紀檢監察部門和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監督。涉及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廉政監察員、特邀監督員到場監督;三是設立回避制度。人民法院、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拍賣活動中,遇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應當回避。(2)人民法院對評估、拍賣機構的監督。應明確以下三個方面的監督權限:一是法院應對評估、拍賣機構的資質予以審查與監督;二是法院應當要求評估、拍賣機構嚴格保守強制執行拍賣工作中知悉的審判、執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拍賣中的相關信息,違反者追究相應責任;三是人民法院應當派審判、執行人員、委托拍賣專職人員出席強制拍賣現場,對拍賣過程進行直接監督,并明確各自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