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徐某因贍養問題將繼子女吳某和徐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提出訴訟請求:1、自2020年7月份起,要求兩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1100元,醫藥費由兩被告各半承擔。2、被告安排原告住房。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雙方陳述,事實如下:1、被告母親蔣某在被告父親去世后,與原告徐某共同建設家庭,撫育子女,承擔經濟重擔,現被告已成家立業;2、2012年左右,原告家庭遭遇拆遷,取得一處房產及地下車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訴與蔣某離婚,雙方達成就共同房產達成調解協議;3、現原告以身體每況愈下、無退休養老保障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原告認為自己與被告母親生活期間,確實承擔了對繼子女的撫養責任,現自己已無經濟來源和生活能力,繼子女應承擔贍養義務;而被告則認為,雖雙方共同生活過,但與原告并無血緣關系,現母親已與原告分開,故不應承擔原告的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所不能及的勞動。

本案中,原告已達法定贍養年齡,作為繼字女的被告于法于理均應承擔贍養義務,盡己所能滿足原告合理需求,確保其安度晚年,關于具體的贍養方式,應尊重老人的意愿。最終法院審理酌情支持自2021年3月起每月給付生活費600元,并承擔一半醫療費;關于住房,雖被告在離婚時分的一間地下車庫用于居住,但本院認為贍養人應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酌情認定被告每月貼補房租費用200元。

法官說法: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所以本案中,原告繼子女理應對原告承擔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