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的侄子高考取得了好成績,即將進入心儀大學,小張約好友小剛及表哥小李夫婦一起在街邊吃燒烤。聚餐時,除小李妻子未飲酒外,其余三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飯局結束后,小張醉酒騎電瓶車返程時車輛側翻,致小張受傷殘疾。小張認為小剛及小李夫婦在明知其飲酒的情況下,沒有送他回家,對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三人承擔30%賠償責任;而其余三人辯解小張吃酒時是清醒的,沒有勸酒,回家時還打包了飯菜,事故發生與聚餐飲酒沒有因果關系。經親友多次勸解無效后,小張遂一紙訴狀將小剛及小李夫婦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六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小剛及小李夫婦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小張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八月份中旬,小李夫婦請小張、小剛在句容市一個街邊燒烤攤吃飯,事由是慶祝兒子高考升學。當晚除小李妻子外,其余三人均飲用了白酒。聚餐結束后,小張打包飯菜騎電瓶車離開。當晚八時許,小張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沿XX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XX縣道15公里加600米附近地段處時,車輛發生側翻,致小張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承擔全部責任。事后,小張被送往市人民醫院治療,經法院委托鑒定,小張受傷構成十級殘疾。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小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飲酒時未能控制酒量,導致醉酒后發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剛、小李夫婦與小張共同吃飯,知道或應當知道小張過量飲酒會致行為失控,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舉證證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張酒后騎車,致小張發生交通事故,小剛及小李夫婦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小張受傷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對小張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酌定由小剛及小李夫婦承擔5%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法定的賠償范圍、標準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認定為二十余萬元,即由小剛及小李夫婦共同承擔一萬余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家人高考折桂本是人生幸事,邀三五好友把酒言歡亦無可厚非,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人際交往行為,一般不受法律的特別規制,當前我國法律規范也沒有對共同飲酒的侵權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就共同飲酒導致人身損害后果,在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形態下,同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負有應當作為的安全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的標準應以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作為同飲人安全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不宜對同飲人過分苛責。本案中,小張作為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接受聚餐時主動喝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酒醉后騎車的法律后果或可能產生的事實后果,從而導致側翻致殘,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其余三名同飲人在飲酒過程中應負適當地安全注意義務,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張酒后騎車而致小張側翻受傷,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雖然事故經法院處理結案,但該實例也給廣大親友聚會提了個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