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去朋友家做客(文中均為化名),結束后返程,駕車行至小區出口處,門口閘機顯示需交停車費八元,小倩覺得該收費不合理,要求小區保安小華開門,小華不停向小倩展示系統提示收費,非個人操作,無法開門。小倩一怒之下,直接奔至保安室將門禁電腦、顯示器砸壞,小華阻攔,小倩竟開車撞壞欄桿、撞傷小華后離開現場。此后,小倩亦拒絕與小華及物業公司協商處理該事宜,經多次聯系無果后,物業公司遂一紙訴狀將小倩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九千余元,并向物業公司道歉。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追償權糾紛,并判決由小倩賠償某物業公司各項損失合計七千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小倩駕駛車輛行駛至句容市某小區門衛處時,因交納停車費事宜與原告某物業公司雇傭的保安小華發生糾紛,后被告將門衛室內的管理電腦主機、顯示器砸壞,并在小華不開智能快速閘機讓其離開的情況下,開車將小華撞傷、將智能快速閘機撞壞后離開現場。小華被撞傷當日即至附近衛生院治療,經診斷為腰部外傷并建休一周,原告為此墊付小華醫療費一千余元,小華誤工期間的工資由原告發放,小華受傷的月工資為三千余元。被小倩損壞的管理電腦和智能快速閘機由開發商于2020年購買,其中管理電腦的采購價格為四千余元/臺,智能快速閘機的采購價格為二千余元/臺。后開發生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表示小區交付后,其將相關系統及設備全部移交給原告,由原告負責日常管理及運營,如遇第三方侵權導致相關系統及設備損壞的,由原告負責向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其認可本案中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張其損壞設備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納保全費,法院予以準許后對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侵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關于原告的財產損失,結合管理電腦(含顯示器)、智能快速閘機的購買時間、使用時間,酌定為六千余元,此款由被告賠償。小華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受傷,對小華的合理損失,被告應當賠償,關于小華的損失,院結合其傷情及治療情況等確認為一千余元(含醫療費、誤工費)。原告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當限于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一千余元。法人的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或其他嚴重后果,故對原告賠禮道歉并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民法典》總則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就是私權神圣原則,其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民事主體的所有民事權利都受到民法的保護。民事權利既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等人身權利,也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的財產權利,這些權利都在民法保護范圍之內;第二,不僅民事主體的所有的民事權利受到保護,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律保護。那些尚未上升為民事權利的民事權益,法律以法益的形式進行保護,例如胎兒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盡管不能以民事權利的形式保護,但是法律都依法依法益的形式予以保護,不得侵犯;第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權民事權利,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可以行使請求權予以保護。正如西方法諺所稱“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國王不可以進”,就是私權神圣的意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小倩與小華因停車收費一事發生糾紛,小華作為物業公司員工阻止小倩離開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并不不當。反觀小倩因為拒交停車費,當場發飆,即向對方大打出手,砸物傷人,其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是一起不到十元的收費事宜,最后演變成暴力事件,賠償百倍不說,還傷人害己,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