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收購款,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債務,法院:撤銷!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楊東旭 徐建明 發布時間:2022-09-30 瀏覽次數:4248
去年以來,海門法院深入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全民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為農民依法維權開通綠色通道,高效化解各類涉農糾紛,全面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認定拖欠農戶農產品收購款的采購商將房屋轉讓于子女的協議無效,案涉房屋回轉至債務人名下恢復為責任財產。
被告周某系農產品采購商,向原告鄭某等400余戶農戶收購農產品,共計拖欠收購款50余萬元。鄭某等農戶在區法律服務中心支持下,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返還返還農產品或支付收購款。訟期間,周某為逃避債務,將其所有的唯一一套住房,以低于市場價超過50%的價格出售給其兒子,并迅速辦理了過戶手續。鄭某等農戶得知后,立即將債務人周某及其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周某和其兒子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并將房屋回轉至周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對鄭某等400余農戶有50余萬元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房屋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近親屬,該房屋為周某唯一住房,轉讓行為已導致周某責任財產嚴重減損,明顯降低了其清償能力,該轉讓行為存有惡意,有害于鄭某等400余農戶債權實現。故作出撤銷售房協議,返還轉讓房產的判決。周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門地區是經濟作物主要產區,比如萬年的香芋、悅來的甜玉米、常樂的蘆稷和遍布海門各地的油菜、菱角,很多農戶家庭以農產品外銷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但農戶并無外銷渠道,往往依靠農產品收購商集中收購外銷取得收入。在收購過程中,農產品收購商往往處于優勢地位,會選擇先收購農產品,給農戶發放收購憑證,轉售后再延期向農戶支付收購款的方式減輕資金壓力。但同時,交易風險也轉移給了廣大農戶,一旦收購商外銷不暢,就難以向農戶及時支付拖欠的收購款,甚至賴賬跑路,將損失轉嫁于農戶。
該案中,雖然收購商周某并未賴賬跑路,但在其與400余戶農戶訴訟期間,將自有唯一住房低價轉讓于近親屬,明顯具有轉移責任財產的惡意。海門法院依法判決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真正將廣大農戶判決上的“紙面權利”落實為“入袋為安”的錢款,切實履行了保障“三農”的政治責任。今年以來,海門法院錨定“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爭創工作,聚焦服務鄉村振興,推動基層農村訴源治理,全院88名法官及法官助理下沉村居,掛鉤290個社區審務工作站,進入網格群深度參與農村基層治理,提前介入、妥善化解多起涉農糾紛案件,切實履行了“誰執法誰普法”的“八五普法”工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