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聚餐后醉駕,“佳節(jié)”變“加劫”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徐挺 王國興 發(fā)布時間:2022-09-21 瀏覽次數(shù):3247
原本是同事好友相邀聚會卻因心存僥幸違法醉駕導(dǎo)致“佳釀”成“毒果”。近日,相城法院審結(jié)一起因聚餐后醉駕引發(fā)的機動車糾紛。
楊某與江某系同一公司的同事,平時均住于公司廠區(qū)的宿舍內(nèi)。2021年9月底某晚(正值中秋節(jié)期間),江某邀請楊某及兩位朋友共同前往公司附近的一家KTV進行聚會。江某駕駛其車輛搭載楊某,于當晚21時左右到達聚會地點。
聚會中,江某、楊某均飲用了一定量的啤酒。后江某的兩名朋友,因有事而先行離開。次日凌晨1點左右,二人聚餐結(jié)束(審理中雙方均稱,此時二人的意識仍較為清醒)。楊某坐上了江某車輛的副駕駛位置,并系上安全帶,江某駕車返回宿舍。在回宿舍的途中,江某因駕駛車輛操作不當撞上花壇,導(dǎo)致楊某嚴重受傷。楊某某因受傷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雖然楊某系無償搭乘人,但江某醉酒駕駛,存在重大過失。江某關(guān)于其系好意施惠,應(yīng)適當減輕責任的辯解缺乏法律依據(jù),故不予采信。楊某作為成年人,其應(yīng)當知道醉酒駕駛的危險性。楊某在明知江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受傷。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楊某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jù)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按10%減輕被告江某的賠償責任,并判決由江某賠償原告楊某人民幣24萬余元。
正值夏末秋初,廣大群眾的聚餐、娛樂等休閑活動逐漸增多。酒類飲品是許多人在聚會時的重要選擇。但在舉杯暢飲后,需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守住安全底線,自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酒駕醉駕行為,同行人員更不能像本案一樣聽之任之,而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通過幫助其聯(lián)系呼叫代駕或親友接送等方式,共同遵守好交通法規(guī),做到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