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者健康意識的提升以及瑜伽服務與理念的進一步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走進瑜伽館鍛煉身體,南通通州的吳女士就是其中一員。但誰料到,瑜伽課還沒有上,課程時長就“縮水”了,吳女士能否要求退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并判令瑜伽館退還吳女士相應費用。

吳女士系某瑜伽館的會員。2021年12月,該瑜伽館開展“暖冬會員招募”活動,吳女士作為老會員辦理了一張88元體驗卡,并參與了砸金蛋活動。之后,吳女士又辦理了價值9880元精品器械課半年卡,贈送半年且精品課不限次數,雙方簽訂了《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但該卡尚未開卡使用。2022年2月,吳女士收到了瑜伽館的通知:將原定課程時間由1小時調整為45分鐘。

明明1小時的課程“縮水”了四分之一,氣不過的吳女士找瑜伽館理論,要求按原有課時執行。瑜伽館表示,吳女士若不能接受現有課時安排,可取消會藉資格,并要求吳女士于2月11日17點前到館內辦理退費事宜。因瑜伽館要求按每節課268元的標準扣除吳女士已上33節體驗課的費用,雙方就退款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吳女士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解仍未果,遂將瑜伽館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吳女士與瑜伽館簽訂《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并繳納了會員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吳女士繳納的課程費用屬于預付款性質,購買瑜伽課的課時時長對瑜伽訓練有一定程度影響,瑜伽館擅自將課時從每節課60分鐘縮短至45分鐘,不符合吳女士對原有合同目的的期待,故瑜伽館在簽訂合同后擅自縮短課時的行為構成違約,吳女士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瑜伽館退費。關于吳女士實際已體驗的33節精品器械課的費用如何抵扣,綜合考慮吳女士實際上課情況、期限卡的有效期及瑜伽館的違約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該33節課按照9880元期限卡的月平均費用標準酌情抵扣906元。

【法官說法】預付消費未作約定的應有利于消費者

根據《江蘇省預付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消費、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預警、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本案中,吳女士簽訂的《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系瑜伽館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明確約定課時時長。但當合同中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法院故認定瑜伽館違約,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預付費消費卡時,切忌被各種廣告轟炸洗腦,要根據自身實際需要科學理性地選擇、購買。要仔細閱讀了解合同有關條款,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過于簡單的,可另行訂立詳細、明確的書面合同。同時要注重保存證據,若發生糾紛,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必要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