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發生交通事故,一段時間后流產,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近日,海安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侵權糾紛。

2021年7月,駕駛轎車的趙某倒車時,與行駛至該地點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孫某發生碰撞,致孫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孫某受傷當天即被送至醫院門診治療,醫院建議攝片,但孫某因早孕拒絕攝片,臨床診斷孫某為多處軟組織挫傷。期間,孫某多次至醫院婦產科門診復診均無異常。一個月后,孫某身體突然不適至醫院檢查,診斷為稽留流產。孫某住院花費醫療費共8000余元。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根據現有資料,不能認定孫某稽留流產與車禍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不能排除車禍外傷對其最終發生流產存在一定不利影響,原因力大小考慮為輕微原因。

孫某認為本起事故不僅造成其身體損傷,更因流產造成精神上的傷害,要求趙某及車輛承保保險公司賠償其所有經濟損失,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保險公司認為孫某稽留流產與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所對交通事故與流產因果關系進行了分析說明,并無前后矛盾之處,對該鑒定意見書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孫某流產的參與度為20%。孫某傷情雖未構成傷殘,但考慮到孫某的年齡、交通事故與其流產的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致其受傷對其身體和精神確實造成了影響,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審理交通事故侵權類案件時,一般經過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的,才予以支持當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案爭議焦點為孫某因該次交通事故受傷但經鑒定未構成傷殘,且根據現有資料不能認定孫某稽留流產與車禍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在此情形下是否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應該充分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考慮,不應把是否構成傷殘作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的唯一標尺。雖不能認定事故外傷對孫某流產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不能排除對其流產存在一定的影響,雖然一般的流產不能構成殘疾,但是孕婦流產不同于普通的身體致害。

法官提醒,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頻發,市民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珍惜生命和健康,提高安全警惕,這是對自己也是對別人負責。(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