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公司將一批鋼結構材料交N運輸公司自天津運至黑龍江,駕駛員那某在駕駛貨車運輸前述材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那某負次要責任。N公司在T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貨運險,事故發生后,諾得公司依保險合同向T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經過公估,最終確定理算金額為72705.3元,T公司遂向N公司賠付相應金額的保險金。T公司賠付之后,向那某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那某償還其已賠付的保險金,那某辯稱案涉的其與N公司簽訂的運輸服務合同中并非本人所簽,T公司明確表示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礎系那某存在侵權行為而不是違約行為。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T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那某償還T公司賠付的保險金72705.3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基于保險的補償原則確立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前述法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第三者對于保險標的的損害的基礎法律關系范圍一直存在爭議,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施行之后,最終明確了這個問題,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無論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系基于違約抑或侵權而發生,保險人均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求償權。本案中,雖然那某否認運輸服務合同中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但其在運輸案涉貨物的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的事實清楚、不存爭議,T公司也明確表示了基侵權法律關系代位行使求償權,所以合同中那某的簽名真實與否不妨礙原告行使權利。

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駕駛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自己以及他人負責,如果違章駕駛造成損害,即便可以通過保險先行予以理賠,但是仍不免除駕駛員的最終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