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檢測數日后因故障維修,機動車檢測公司應否買單?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姚蘇金 發布時間:2022-09-02 瀏覽次數:3453
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家庭代步用車和營業用車的保有率大幅上升。與之相伴的是,超出免檢期后,因車輛年檢前的檢測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機動車在車輛年檢前,交由機動車檢測公司對車輛安全性能與尾氣排放等進行檢測,但事后車況發生異常或故障的,是否就屬于檢測公司的責任?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車輛檢測服務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陳某駕駛自有車輛前往啟東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年檢前車輛檢測。完成車輛檢測后,張某在當天順利完成了車輛年檢。2022年5月26日,陳某在駕駛該車上班途中發生故障,聯系相應維修店拖車進行維修,同時通過12345公共服務熱線反映該車系由啟東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在檢測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受損,并要求處理。車輛維修結束后,陳某與機動車檢測公司關于車輛的損失協商無果,陳某便以檢測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為由訴至啟東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維修費用。啟東某檢測公司則認為,其在檢測過程中按照檢測要求完成檢測,無不當操作行為。陳某的損失系其平時使用不當,日積月累造成,與檢測公司無關,并提供了相應的車輛檢測報告、監控視頻等證據。
本案中,雙方之間存在檢測合同關系,陳某的損失是否應由檢測公司賠償,關鍵在于能否認定檢測公司在檢測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及該違約行為是否系造成陳某車損的原因。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因檢測公司的車檢服務僅涉及外觀檢驗、OBD檢查及排氣污染物檢測,并不存在全方面的車檢服務及相應的拆解、維修服務,車輛檢測合格并不意味著車輛自身整體車況全部完好且不存在任何隱性問題。其次,陳某提供的在網絡APP中查詢得出的歷史車況綜合評級,并非通過相關專業檢測機構得出的結論,且系參考2021年2月之前案涉車輛的行駛里程、保養情況、交通事故得出,其對檢測時車況良好的證明作用并不充分。再次,陳某自述檢測完成后即發現車輛存在異常抖動情況缺乏證據,僅能提供其車輛維修店出具的未明確系何種原因及何人導致車輛變速箱里的離合器與分離軸損壞的《情況說明》以證明其車輛損壞系檢測公司的原因造成。因陳某與維修店雙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故法院無法予以采信。最后,陳某手持法院調查令前往啟東市生態環境局及啟東市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分別調取了其車輛檢測時的相關材料,但庭審中未予提交,同時亦不愿前往檢測公司現場復核檢測時的監控視頻。而根據檢測公司提供的檢測時的視頻、檢測報告,均未發現檢測公司有違規的操作行為。經法院庭前詢問、釋明后,陳某也不愿意對案涉車損的原因申請鑒定。
綜上,在陳某未能舉證檢測公司在提供檢測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其車輛受損的情形下,無法排除系其自身車輛原本存在的問題或者車檢后自身操作不當導致其車損。據此,啟東法院從各方舉證證據的證明力、證據鏈條的完整性以及蓋然性等角度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了陳某對檢測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上的因果聯系是我們在立法或司法實踐活動中創制或確認的、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加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當事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系造成其相應損失的“原因力”,同時一并舉證其損失大小。這是主張相應賠償的前提,也是關鍵。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調查令補強其舉證能力。當事人拒不調取或調取后拒不提供的,同時在法院分配其舉證責任后,拒不積極完成舉證義務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本案應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厘清各方責任。既要保障機動車車主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當維護檢測公司或行業正當的經營權益與秩序。本案如果在未定原因的情形下,單純根據陳某不完整的證據及推測,判定檢測公司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將增加機動車檢測行業非正常的經營風險,同時也不利于平衡保護市場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