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游戲的盛行,相關游戲賬號、角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越來越普及。南通通州一男子花重金購買了網絡游戲角色及其裝備,然而賣家卻遲遲不肯交付。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網絡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賣家返還購買價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2021年2月,原告葛某向被告吳某購買《夢幻西游電腦版》網絡游戲召喚獸及所含裝備并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某在收到款項后應及時將游戲角色上架“藏寶閣”,并確保交易安全;若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損另一方利益,則違約方應賠償合同金額的2倍。合同簽訂后,葛某按約支付了購買款,但吳某拒不交付游戲角色及裝備,亦不愿按約賠償,葛某遂訴至本院要求吳某按約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葛某向吳某所購買的游戲角色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其以數據形式存在于特定電子虛擬空間中,游戲用戶通過一定的抽象勞動對角色進行升級、裝備等,并通過轉讓、交易等方式產生了經濟收益,案涉交易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葛某與吳某因購買網絡虛擬財產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葛某支付購買款14000元,但吳某未按約交付,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吳某返還葛某網絡虛擬財產購買價款14000元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網絡虛擬財產買賣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作為總則編中的原則性規定,寥寥數字,但卻填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明確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對于我國依法全面保護虛擬財產具有重大意義,確認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屬性成為必然。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一般被認定為合同之債的轉讓,也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