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刑罰謙抑性和刑罰人道化的要求,社區矯正作為與監禁刑相對應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憑借其產生的良好社會效果,已成為我國當今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本文通過對社區矯正概念及現狀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存在的諸多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具體措施與建議,從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立法與實踐工作。

 

關鍵詞:社區矯正;問題;建議

 

一、 社區矯正的概述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的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具有幾方面的特點:一是刑事制裁性,矯正對象要服從一定的管理和監督,人身自由和行動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自由行使諸如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還需要履行諸如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的義務等等;二是非監禁性,這是區別于監禁矯正的最大特點,是貫徹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客觀要求,其更加尊重犯罪人服刑期間接觸社會的自由;三是專門性與群眾參與性,其既是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同時又需要民間各方力量的廣泛參與,其需要有深厚的群眾基礎,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四是內容的復雜性和手段的多樣性,社區矯正對矯正對象反社會性人格的糾正、使矯正對象對社會主流文化的接受、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情緒安撫等決定了矯正內容的復雜性,矯正對象的致罪因素、犯罪類型、所處的實際環境和思想動態各不相同,故手段也靈活多樣。

 

社區矯正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其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把社區服刑人員教育轉化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社區矯正不僅能充分彰顯人文關懷,體現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預防重新犯罪,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舉措。

 

二、 我國社區矯正的現狀

 

社會的文明和諧需要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社會可行性,符合刑法改革創新的要求。我國從2003年開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3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通知》,提出了在我國構建社區矯正制度的思路、任務和工作方法,標志著社區矯正正式在我國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20112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首次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典,故而從法律意義上充分肯定了社區矯正在我國試行八年的成功經驗,確立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質,符合刑罰輕緩化、行刑社會化的國際化刑罰文明潮流;201231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實施辦法的出臺,是推進社區矯正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舉措?!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的出臺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為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礎。但不可否認的是,社區矯正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三、我國社區矯正中存在的問題

 

(一)  立法滯后,執法缺乏統一性和嚴肅性。

 

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工作主體是司法局、基層司法所。由于執行主體不負責社區矯正日常工作,工作主體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又沒有具體執法權,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管措施時,缺乏有力的強制管理手段,對矯正對象不能形成應有的威懾力,使得一些矯正對象不按時報到,不服從管理教育,出現脫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現象,既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弱化了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職責不清、界限不明、銜接不力、工作扯皮的“脫管漏管”現象。

 

(二)  現實的就業形勢和社會公平正義心理形成的阻力

 

盡管《社會矯正實施辦法》中對于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做了相關規定,但從社區矯正試點以來的工作實踐來看,進入社區服刑的矯正對象在諸多方面遭受極大的考驗,事實上他們已淪為弱勢群體。而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同時也是知識經濟,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預計,目前每年城鎮需要安排的就業人數將達到2300萬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達1500萬人。社會需要知識與技能型人才,社區矯正對象普遍文化層次低下,職業技能匱乏,加之刑罰效能擴大化的思維定勢使得相當一部分民眾對社區矯正存在著質疑,認為是“放縱犯罪”,有抵觸情緒,擔憂自身安全性,并對犯罪人冷漠、歧視、抱有偏見,使他們參與社會就業的競爭能力大大下降,這是推行社區矯正的首要障礙。嚴峻的就業形勢、家庭生活的巨大壓力和自身的明顯弱勢使得矯正對象面臨就業困難、拖累家庭、社會歧視三方面突出的困境,從而導致社區矯正對象心理脆弱,盡管他們中絕大多數有誠心悔過、重新做人的決心和愿望,但回歸社會后若得不到妥善安置,生活沒有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極大。

 

(三)  過分強調政府主導,忽視了民間力量。

 

從現階段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情況來看,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推行帶有非常明顯的政府主導型改革傾向,國家及其專門的職能機關和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的實施層面上處于主導地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作用主要是配合和協助。誠然,在社區矯正工作的起步階段,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以及保障機制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工作精力,發揮主導作用,這對于夯實我國社區矯正的工作基礎,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確立和完善,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但是這種初始狀態下的政府或部門行為,也誤導了部分人的思想和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為或者由政府公務人員大包大攬,從而忽視了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

 

(四)  工作經費缺乏保障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行刑相對應的刑罰執行方式,原則上社區矯正工作的費用也應當與監獄經費一樣由國家財政加以保障。而我國目前的客觀狀況是,監獄的行刑費用仍有一部分需要通過組織監獄生產予以彌補。因此,社區矯正的費用一下子由國家財政預算來予以保障,似乎是一個不輕松的話題。實踐表明社區矯正成本低于監獄改造,但勞動矯正基地、矯正設施設備、矯正人才培養、社會資源的有效引入等硬件和軟件建設仍需要足夠的資金保障。據了解,當前各試點地區的社區矯正經費尚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規劃,還主要依靠政府的臨時性撥款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經費的自行調劑。

 

(五)  缺乏專業人員

 

按照目前日益增加的矯正對象的總量,配備的社區矯正人員達不到規定的最低比例數,人力不足。現有社區矯正人員的法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職業化、專業化程度普遍不高,如專門的矯正工作人員包括司法助理等上崗前只受過短暫突擊培訓,這拔苗助長式速成難以保證矯正效果。一般從司法機關退休干部、退休校長、教師等中遴選的社區志愿者,工作經驗雖豐富,暫時還可應付,但隨社會發展,普遍缺乏專門的有效矯正手段,難以適應針對濫用毒品、嗜好賭博的矯正處遇項目、家庭個人咨詢、對服刑人員的干預性服務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三、 完善社區矯正的相關建議

 

為能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懲罰、教育、塑造、感化、治療和控制功能,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  推進立法和制度建設,完善實施的可操作性

 

出臺《社區矯正法》,對機構設置、運作機制、實施體系、評估機制、處置措施等加以規定,并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地位給予肯定,將社區矯正的執法權與執行權統一歸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使社區矯正的管理機關職責明晰,提高執法權威性和矯正效率。同時,明確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法律監督地位,規定其擁有何種權利,應盡何種義務,以何種途徑行使權力以及監督的對象范圍等。通過規范立法,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四個統一”,即法律措施的統一、制度的統一、執行機構的統一、權責利的統一。

 

同時在具體制度層面上,建立包括誡勉制度、定期談話、回訪制度、矯正對象監控、教育、評估、訓誡警告、矯正對象救濟制度等規范;確立對社區服刑人員科學評估、分類管理的模式;建立司法裁決、社區警務、學校教育、家庭幫助、政府管理互動互補機制;推行社區服務令。

 

(二)  打破思維定勢,更新傳統觀念

 

從社區矯正刑罰執行效果和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助與保護不僅是一種手段,還是判斷功利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與正義的尺度。因此,筆者建議積極運用社會管理的理念,確立平等、尊重、接納、助人自助、注重教化的社區矯正模式;加大對矯正對象保護幫助的宣傳力度,打破社區群眾傳統思想觀念的定勢,克服偏見,消除和減弱對矯正對象的歧視,增強他們的社會認同感和自信心;在社區行刑的基礎之上,建立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機制,積極為矯正對象創造謀生的條件和環境,充分落實相關幫助保護措施;還可以修改原來不準外出經商或打工的制度,通過設置相應的條件,建立經嚴格審批程序允許其外出經商或打工的制度,矯正對象人戶分離后,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織機構可以通過異地托管等辦法對其落實正常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措施。

 

(三)  建立官民協作、以民為主的運作機制

 

政府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任務和職責主要應是完善法律體系,為社區矯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撐,構建制度體系,規范社區矯正運作,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為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強管理、監督、檢查、指導等各方面職能,依法、規范、有序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因此,需要有意識、有計劃、有目的地培育和發揮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國家可以通過政策、措施對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扶持。其次,國家要通過立法等方式明確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利。第三,制定類似于《罪犯社區居住服務工作標準》制度,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標準對非政府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鑒定,保證其服務的標準和質量。第四,政府職能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考核評估以及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

 

(四)  落實經費保障

 

社區矯正需要國家預算解決經費的主要部分,但是限于國家財政的困難,考慮社區矯正環境的有利條件,建立多渠道社會籌集資金機制也是一條很好的途徑,充分利用和整合社會的人、財、物資源也是社區矯正的一大有利條件,最終形成以政府經費來源為主體,社會贊助和募集為補充的格局。要打破政府在矯正罪犯問題上重權利、輕義務的現狀,把犯罪率與地方的經濟處罰掛鉤,對矯正罪犯的成本進行量化,確定相應的基數,建立罪犯矯正教育改造基金,用于對監禁刑和非監禁刑執行工作的財力支持。

 

(五)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

 

在國外,社區矯正執行隊伍一般由專業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兩部分組成,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任職條件、招聘程序、工作職責等相關內容的規章制度。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應借鑒歐美國家的成熟經驗,創設緩刑官、假釋官和社區矯正官制度,根據需要有選擇地招聘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社區管理學等專業的人員,實現隊伍構成多元化和專業化。通過“招錄、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定期開展政治業務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同時,加強社區矯正理論、宣傳和實務研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制度,組建一支專門化、專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