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八萬元買的車位竟然是個人防車位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黃偉 發布時間:2022-08-26 瀏覽次數:4681
2021年6月17日,張某與劉某簽訂了購房合同一份,約定由張某出售劉某一個汽車位,價格為8萬元。2021年10月27日,雙方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劉某在物業辦公室看到了上述汽車停車位租賃協議,才了解到該汽車位原來系人防車位,是張某在購房時以“買房送車位”方式從開發商處取得。張某與開發商針對該汽車位簽訂了期限為20年的汽車停車位租賃協議,其中約定租賃價格為0元,租賃期滿后,甲方同意乙方繼續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延長承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張某未向劉某說明該汽車位系人防車位以及權利性質和取得方式。劉某因此與張某協商解決辦法,協商無果后起訴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汽車位系人防車位,且被告以與開發商簽訂20年汽車停車位租賃協議方式取得使用權,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也未向原告披露該情況,被告無法向原告轉移汽車位的所有權,致使本案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汽車位部分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原告主張解除本案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汽車位買賣的部分,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退還汽車位部分的對價80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商品房小區中通常都配建人防車位,但人防車位的權利性質是什么?到底能不能買賣?應當如何利用?小區業主對于這些問題大多比較模糊,因此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人防車位用于國防目的,是國防設施的組成部分,應屬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因此,投資單位對人防車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權利,但并無出售人防車位所有權的權利。當前,開發商投資建設人防車位后,取得人防車位收益的常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另外一種是出租人防車位。業主在對人防車位進行利用時,應當仔細辨別合同相對方采用的是哪種方式,避免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