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樁進小區難過“物業關”?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何佳偉 金琦 發布時間:2022-08-23 瀏覽次數:3716
不少人選擇購買新能源汽車,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在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怎么辦?崇川區某小區業主顧某最近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昨天,崇川法院審結這起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物業公司在業主報裝充電樁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同意,并在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及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給予必要配合與協助。
拒絕在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
今年3月,顧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了方便充電,他計劃在自家的地下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經向供電公司咨詢,顧某得知申請安裝充電樁需要提交車位權屬證明、汽車購買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等材料。作為車位、車輛的所有人,顧某的相關證明材料都齊全,但是在申請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時遇到了難題,物業公司拒絕在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多次協商未果后,顧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小區沒有獨立的新能源車車位,在新能源汽車與燃油車混停的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而且,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涉及對公共部位的利用,這樣會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此外,業主要求配合安裝充電樁的事項也超過了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因此,物業公司不同意在顧某提供的同意安裝證明上蓋章。
物業公司應該配合協助業主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購買并使用新能源汽車,是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戰略要求,應予以肯定,而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先后出臺多份意見、通知,明確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顧某作為其車位的所有權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具有安裝充電樁的現實需求,因此有權申請在私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的抗辯意見,根據2020年《南通市居民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指導意見》,充電樁安裝需要由供電企業進行可行性勘察、制訂充電樁接入方案規劃,確認具備安裝條件后完成配套接網工程施工,再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安裝充電設施。而且,充電樁安裝完成也不意味著原、被告可以放松管理,顧某作為實際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充電樁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使用;物業公司也應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提出糾正、整改意見,做好防范措施。
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安裝充電樁侵害其他業主權益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顧某在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是對其專有物權的利用,相應充電盒的設置及布線、走線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設施的,也系為實現專有部位的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位的合理使用,被告應當予以配合與協助。
至于安裝充電樁是否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充電樁系實現新能源汽車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物業公司配合、協助安裝充電樁也系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促進物業公司與廣大業主良性互動的范疇,有利于小區的和諧發展,亦為物業服務應有之義。
據此,崇川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不應消極對抗業主合法需求
本案審理法官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需求也在不斷增長,物業公司應當積極履職,在做好基礎服務的同時創新服務意識,促進小區和諧發展。
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對于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而充電樁是實現新能源汽車使用價值的重要設施,物業公司應當在充電樁的安裝過程中積極作為,主動配合。至于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應當由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后確定,物業公司不應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侵犯其他業主權益等主觀判斷,消極對抗業主的合法需求。